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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敏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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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該知道的大陸法律規定(一)
更新时间:2014-11-01

《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和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生產的產品出了問題、開車把人家給撞了、去醫院看病被醫生誤粤恕?B的狗狗把人家給咬了等等,發生了這些事都歸《侵權責任法》來管。本文就《侵權責任法》涉及到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問題作一梳理。

1、喝醉酒神智不清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要不要擔責?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3條的規定,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濫用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受害者有權依法向侵權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

2、家裡請的阿姨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怎麼賠償?

比如家裡請的阿姨在打掃衛生時,不慎將陽臺上的花盆碰落到樓下停放的汽車,造成車輛損壞,這種情況下誰該向車主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要由僱主來承擔賠償責任的。不過在僱主賠償後,是可以向阿姨來追償的。

3、孩子在學校裡受了傷害,學校要不要賠償?

這個一直是社會上熱議的一個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稚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來劃分責任:

1)對於不滿10周歲的小孩在幼稚園、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這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一般推定都是要賠償的,除非是學校能證明自身在管理方面沒有問題。

2)對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這條的意思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只有在自身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家長無法證明學校存在過錯,也就無法要求學校賠償。

3)對於未成年在幼稚園、學校受到外來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條在很多家長看來並不是太合理,現在大陸發生的很多校園惡性事件,大多數都是外來人員造成,但這些人往往自身並沒有承擔賠償的能力,而學校如果在這類事件中沒有明顯的過錯,同樣也是不需要賠償的。這無疑給家長的追償帶來了很大的阻礙。

4、養的貓狗傷了人,要不要賠償?

《侵權責任法》對此也分了三種情形進行來追責: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就是說,通常情形下只要你的貓狗把別人弄傷了,你就要賠償,除非你可以證明是受害者的過錯比如故意去激怒它才可以免責或少擔責。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你養的貓狗如果沒有牽好繩子就放在外面的,如果咬了別人你就要賠償,而且跟第一種情形不同,這裡沒有任何可以免責的理由。

3)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像比特犬、牛頭梗之類的狗,都是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你養了它們一旦把人家咬傷了,你也是沒有任何免責的理由都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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