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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旁听一起刑事案件审理所想到的
更新时间:2014-10-16

通过旁听一起刑事案件审理所想到的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2009219日下午,秀英人民法院,王某飞受贿案在一楼审判大厅开庭审理。

由于王某飞是本地人,且被捕前是法院庭长,他的亲朋甚多,参加旁听的人大概有四、五十人,几乎坐满了整个审判大厅。

审判长是一个年轻的女法官,长得很秀气,精干,说话清楚明白。这个法官是我们湖北人,我为家乡出这样的法官而骄傲和自豪。

公诉人也是一个女检察官,素质也很不错。说话层次分明,有理有节,很有气势。

担任辩护人的有两个律师,说话铿锵有力,声音宏亮,很有律师风度。

法庭调查有条不紊地进行。公诉人一一出示证据材料,每出示一组,就让被告发表意见,然后由律师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一般大部分的时间是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往往都是几大本证据要当庭出示,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他的程序都是按部就班地进行,没有什么值得记述的。

本案的亮点是:被告曾是法院的一名庭长,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且对法律也应该是非常了解的。在今天的庭审中,这一点充分地表现了出来。

轮到被告自我辩护的时候,王某飞开始了自己精彩的发言。真不愧是一个老法官,晓得什么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该做重点讲。王的讲述,生动形象,绘声绘色,简直像在说故事。他讲的大意是:一、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采取了非常手段,给他规定了一个二十万的任务,无论如何让他交代。二、他的笔录全部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按侦查人员的意思写的。三、他在看守所偶遇行贿人,居然不认识,后被告知就是行贿人。他大吃一惊。行贿人脸上有一大块黑痣,他对这样特征的人不可能不记得。可事实上,他对此人根本是一无所知。当时,他大骂那人害他,想冲上去揍他。那人说不干他事。王某飞讲得言之凿凿,让人不得不信。由此看来,这个行贿人对他的行贿是站不住脚的。他的整个意思是,他只有三万块钱的一次受贿,其他的二次都是无中生有。

律师也进行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飞收受刘某勋5万元、李某雄1万元的事实。1、证据材料来源不明;2、本罪对象来源不明;3、被告人的口供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4、其他疑点。二、被告人王某飞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被告人王某飞依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当过法官的被告自然也是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和开脱的。这是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见过的最会说会讲的被告人。

通过这个案子,应该说很有启发。我们的人权保护确实任重道远。这里我在想,现在当权的人对人权保护不重视,甚至默许、纵容刑讯逼供。他们在台上的时候,把这当作一种理所当然,当作一种最有效的专政手段。但到时候,他们会自食其果。好多贪官,最终也落得一个身陷囹圄的下场。在失去自由之后,他们也会受到他们创制的刑讯的折磨,到时,他们会作何感想。这就是酷吏来俊臣的下场,正所谓请君入瓮也。

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应该以维护法律为己任,想方设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我们也要不畏权贵,刚正不阿,为革除违反法律的种种不当行为而努力。每次办刑案,刑讯逼问总是如影随行。而我们律师却无能为力。这既是我们律师的悲哀,也是我们整个法治的悲哀,更是我们国家的悲哀。刑讯不除,法治不彰,人权必然受到践踏。我们每个人的人生安全和自由幸福都没有保障。这是和现代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虽然离法治社会,中国还有太长的路要走。但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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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时,对方律师想当然地提出了两条理由,一是委托合同约定的是风险代理收费,没有实现全部诉讼目标就不应该付费;二是当时的收费标准比现在的低,律师费不能这么高。为了反驳上述观点,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当时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是当时根本没有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二是当时的收费标准比现行的要高。对方律师在规定面前,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很是被动。合议庭乘机进行调解,动员其支付律师费。庭审过后,经过法官做工作,对方当事人同意支付律师费,只是提出了适当减免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法庭下达了《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陵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不久,对方当事人将应该支付的律师费打进了律师事务所的账号,一笔不菲的拖欠数年的律师服务费终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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