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 不一定“共有”
更新时间:2014-09-27
婚后买房 不一定“共有”
典型案例:陈某和曾某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因为两人没钱,陈某的父母拿出多年积蓄作为首付款,为他们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房贷由夫妻两人每月从工资中抵扣。后来,他们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这是他父母出资的,应归属个人财产。
离婚时,婚房该归谁?对此,68.08%的受访者认为,不管哪一方出了多少钱,房子都应该一人一半。
而对于 “保护夫妻的财物产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男女受访者则做出了差别较大的选择。
律师解读:律师认为,根据“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条可谓完全颠覆以往的规定,对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房产证登记人为准。登记为出资人之子女个人的,则视为个人财产。另外,“解释三”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的房产应当归陈某所有。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鉴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男方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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