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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元珍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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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属法定义务不可约定解除
更新时间:2005-09-07
案情介绍: 赵博士被某外商投资企业高薪聘用为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在与他谈工资待遇时说:公司给你定的工资是12000元。但我们是外资企业,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医疗费、养老保险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赵博士想自己年轻,生病、养老问题都离自己较远,不如趁年轻多挣点钱。于是赵博士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几个月后,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在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赵博士被公司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公司反驳说:当时已与你说明,你也同意,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现在无权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法人,适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建立的强制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保险事项或约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用商业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以劳动者为临时工为由拒绝缴纳或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等。上述行为都是违反养老保险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与赵博士约定养老保险由赵自己解决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赵博士有权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 陈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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