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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更新时间:2014-08-08

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文/梅廷聪(一审独任法官)

【裁判要旨】 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辆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有权拒赔商业险。

【案情】

原告:唐某、陈某。

被告:徐某。

被告:四川省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2013年3月1日,被告徐某持B2驾驶证驾驶其挂靠某 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川0500547号运输型拖拉机在古习路33km+100m处碰撞原告唐某、陈某之子唐某某(生于2011年2月8日,未上户籍),致唐某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超过核定载重量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系事故形成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陈某未尽监护职责,系事故形成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川0500547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12.2万元、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商业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赔偿诉讼及仲裁费用。在商业险保险单中,该车厂牌型号为王牌CDW250T运输型拖拉机,机动车种类为货车,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事故发生后,徐某垫付了原告方丧葬费3万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合计396274.50元(审理中变更为417076.50元,不含徐某垫付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审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行人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车方按责任比例赔偿。关于准驾车型是否相符的问题,准驾车型应以驾驶证载明的为准,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应以实际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为准。被告徐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应当知道持B2驾驶证驾驶运输型拖拉机与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免责。原告唐某系城镇居民,其子唐某某虽未上户籍,但出生后随唐胜在太平镇长征街社区居住生活,事故发生地亦为太平镇,故唐某某可视为城镇居民计算赔偿。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予以支持。

故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按交强险赔偿原告唐某、陈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9万元,合计11万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唐某、陈某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4796.50的80%即267837元,扣除已垫付的3万元,还应支付237837元,被告某 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与所驾驶车辆相符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告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运输型拖拉机,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以营业货车的标准收取保费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改变驾驶员应当持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证上路行驶的法定义务。且对准驾车型不符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本案应属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的情形。死者唐某某的父亲唐胜为城镇居民,唐某、陈某在太平镇街上做餐饮生意,唐某随父母生活在城镇,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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