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伟盛律师所受原告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0年11月10日07时50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闽CGJV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眉山乡沿南安市仑眉线往南安市金淘镇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占道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与一部对向行驶由吕某某驾驶的闽C92B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安市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主要为:“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并翻转,右髂及右足皮肤软组织挫伤,腹主动脉瘤术后”。原告住院18天,出院医嘱“1、右上肢严禁负重及剧烈活动6-8个月;2、每4-6周经治主医生随访拍片一次,根据拍片情况指导行功能康复训练,以利于右肩功能恢复,适当行右肩功能康复训练;3、如出现右肱骨头坏死,骨不连,右肩创伤性关节炎、疼痛等严重并发症,仍需再次治疗,甚至需人工关节置换;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11年5月5日,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依法作出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评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内固定物取出治疗费为6000元左右。
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当支付:一、医疗费:20603元。二、营养费:1030元(按照医疗费5℅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25元/天×18天=450元。);四、后续治疗费:6000元(依司法鉴定)。五、交通费:500元;六、误工费:15594元(原告因伤残持续误工176天,即从2010年11月10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1年5月4日共176天,按照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元/年计算,误工费为32340元/年÷365天×176天=15594元。);七、护理费:1693元(按照福建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34346元/年计算,原告住院期间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34346元/年÷365天×18天×1人=1693元。八、残疾赔偿金:29707元(经评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按2010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26.86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426.86元/年×20年×20%=29707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十、鉴定费:1250元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86827元,因被告未投交强险导致保险理赔部分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负担,即以上第五至九项目及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6749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某承担70℅(即以上第一至第三及第十项目扣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及医保9504元,计9829元×70℅=6880元)。
故,被告需赔付人民币74374元。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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