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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重超速出人命 生产厂家是否担责
更新时间:2014-07-13
电动车超重超速出人命 生产厂家是否担责

卢先生来电:我购买某电动车制造公司生产的A牌电动车一辆,当时是以非机动车名义购得。我驾驶该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后,我离开现场,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我驾驶的A牌电动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km/h91kg,均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被认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我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动车制造公司承担上述赔付款。请问,电动车生产者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法制报)

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根据上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但是本案中的A牌电动车最高时速35km/h,整车质量91kg,远远大于国家标准。超速、超重的电动车增加了消费者上路行驶的危险性,存在严重的产品缺陷。且该产品缺陷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本案中,卢先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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