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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
更新时间:2011-08-11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普遍认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官似乎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法官的言行举止,人们都会投去苛刻的眼光。法官究竟是一个远离公众活动、宁静而致远的清修者形象,还是一个古道热肠、仗义助人的侠士形象,古今中外可谓众说纷纭。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什么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1)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法官形象的形象是什么?法官形象正是在社会活动(包括司法活动内和司法活动外)中当事人对法官的静态和动态的印象,而主要通过动态即行为方式或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印象。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自身修养及品质和法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如法庭装饰布置、法槌法袍使用、庭审言语举止、裁判文书等外在形象。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公正性正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因此,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不管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种包括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非当事人、非参与人在内的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评价。而法官的形象如何就关涉到这两个方面,究竟法官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基本形象才符合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要求和有益于司法公正的体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 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可谓重大,古人语:"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故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是要求严格执法,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应随时检点自己的行为,平时的言行举止、仪表仪容等都应体现严谨端正、庄重严肃,做到为人表率,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法官应随时随地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与信誉,以获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及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及法律的评价,取决于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沦丧和精神的失落。因此"法律 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 从信仰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们丧失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
二、当前我国法官形象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在司法领域,法官形象建设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法官队伍总体形象是好的,但就目前我国法官形象的现状来看,还不尽人意,这主要体现:1、有些法官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辩法析理、调解纠纷、息诉止争的能力还不强; 2、有的法官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 3、有的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民事裁判结果缺乏可预测性;4、 有的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当事人感到没有说服力; 5、有的法官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6、有的法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生、冷、横",遇难题上下推诿、敷衍塞责; 7、个别法官贪图私利,吃请受礼,照顾人情,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有的法官甚至顶风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腐化堕落; 9、有的法院主要领导"带病上岗","前腐后继",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
出现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法官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的原因造成的。而这又是我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程度决定的。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讼"观念、和"和为贵"文化的潜移默化,及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长期延续。这就造成在中国行政官员兼司法官员,而行政官员并未经专门的法律训练,一旦诉讼案件的发生,官员们更多的是依据道德、情理等自然理性和经验断案。而这一历史传统也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并影响至今。2、建国后多种因素导致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建国初期为培养新中国政法干部的迫切需要而推行的司法运动改革,导致大量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被补充到司法队伍中来,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不能适应职业需要,甚至过分强调司法活动直接为运动和政治服务,结果出现单纯以过分的阶级感情和政治办案,破坏了民主法制原则,往往酿成错案。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后来的文革时期的政治运动导致国家政治体制被彻底打乱,十多年所建立的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法学教育在政治运动中消失了,大批法律人才包括法学教师和司法人员也消失了,政府断案更多的是依据政治因素而非法律规定。"拨乱反正"后,虽然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和法学教育的逐渐恢复,但由于法学教育的不足,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采取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法院干部。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也大量充实到法院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更多依据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办案,而这与法律职业化是有较大差距的。出现不少所谓的"合理不合法"现象。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官的低素质问题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越来越突出。尽管全国法院系统曾通过举办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来试图解决问题,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素质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对历史的不足进行了部分补漏,其对提高法官素质所起的作用还是应加以肯定的。 3、现实司法环境的制约。法官应当具备比一般人更高的素质和能力,这是由审判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但仅仅从法官自身来严格要求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当前我国司法环境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1)、在目前的大量司法实践中表明,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的情形还大量存在,特别在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显得尤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①、司法机关无独立的人、财、物保障机制,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给养;②、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强大而司法权薄弱并由此造成司法与行政不分,从而司法就不能实现自治,导致了一系列司法的腐败问题;③、地方行政机关官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强有力的自治监督能力。地方行政官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制法在很大层面上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透明的自治监督造成的;④、地方行政机关的利益观和法律观的价值认识观的冲突,使其选择了追求短期的有形利益而放弃了对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的长期"无形利益"的追寻。(2)、新闻媒介的舆论干扰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外部因素。近年来,司法活动受新闻媒介的舆论干扰而无法独立的裁判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在法院还未对案件加以裁判时,新闻媒介舆论就先对案件给予"预审预判",在公众之中就形成了无形的司法裁判印象。而当司法机关正式进入审判程序时,公众便会把舆论审与司法裁判审加以比较。一旦法院的裁判与舆论审有偏颇就对法院大加批评与评论,认为法院审判不公不正,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在民众中的权威形象。①、二者追寻的价值目标不同,新闻媒介追求的是重大案件的事实新闻,侧重于从新闻的可读性、影响性和传播性加以考量的,而司法机关是从案件的事实真相、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为出发点,故对案件事实认同基础就大不相同,所追寻的价值体系是非同构的;②、二者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基础不同,新闻媒介所对法律事实的认识是建立在公众平常心态之下,以便为了迎合公众的猎奇心和兴趣爱好而不加严格调查就大肆杜撰和捏造法律事实,而司法机关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还原于法律的框架之下,难免会因调查取证的程序性设定而忽略了案件事实的某些部分,这样还原在公众面前的案件事实有可能是两个完全相异的状况;③、当事人对司法机关裁判执法的不信任,而热衷于寻求新闻媒介的曝光来得到公正的对案件的评论,这也是二者的分歧所在。(3)、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偏低,在公众中未形成威信力和优越感。①、公众对司法人员的身份和社会认知度低下的因素有:①、司法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和个人魅力水平过低,造成公众对司法人员的威信降低;②、司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过于宽泛,在司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受过法律的系统知识教育的退伍转业军人、打字员、乡镇工作者,虽然现今已采用了司法考试准入制度,但也只是亡羊补牢;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树立起威严公正的司法形象,故公众首先就从内心上对其就加以了抵制;④、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正如田成有教授所说的一样"不是我们没有很好的法律和制度,而真正困绕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障碍是来自中国民众法信仰的缺失,是我们对法律的严重不相信。"国人缺乏司法的理念与法的信仰问题是历史传统遗留下来的问题,而司法理念和法信仰作为形而上的东西,常常被国人避之不谈。司法理念与法信仰的缺失就导致了我国法律文化氛围不浓厚,民众对法的热情不高,对法的不信任,自然就没有对法产生崇尚和敬仰,司法的权威更无从谈起。法而无信,非但无法治,法律神圣和法律信仰也将因其无信而泯灭。
三、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构建法官形象的不足
在我国,并非没有对法官行为规范约束的规定,在《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中都有规范法官行为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在法官队伍建设,构建法官队伍形象方面加大了力度,特别是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更针对与群众关系最直接的法官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与国外不同的是,无论是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纪律处分办法,都体现了一种他律性制约,这种制约相对于对法官的道德自律,具有一种外在的强制性。我们注意到,在国外更重视法官的行为自律性,但国外的环境、条件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环境下,很难通过自律方式实现对法官的有效约束,因此,《规范》的出台有着特殊的我国语境;另一方面,实际上《规范》的实施也有利于逐步将他律转向自律。
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在法官行为约束方面还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1) 、没有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2)、对法官私行为的约束不够细化;(3)、没能区别不同类型的审判法官的不同要求;(4) 、没能体现不同层次的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不同;(5)、有些条文规定不明确,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存在矛盾。
四、构建新时期的法官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比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更加重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和神圣使命就是惩恶扬善、化解纠纷、主持公道、维护公平,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关注司法公正,说明我们的工作与社会的要求还有距离,说明人们对公正司法的需求在增长,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在提高,也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寄予信赖与厚望。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构建新时期法官队伍的新形象,以确保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综合我国司法传统和现实社会的要求,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构建法官队伍新形象:(一)、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形成正确的权力观。法官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这是我国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必须真正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这样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真正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二) 、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人们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要求司法公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这就需要在各个方面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司法权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法官必须中立,必须保证不受法官本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地位及个人情感的左右,其具体体现在:1、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不主动干预;2、法官需要慎言,与诉讼双方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3、在与媒体的关系上,法官应该记住这样的金科玉言"慎言应该是法官的戒律。",对于自己审理的案子,沉默是法官的最好选择。
(三)、完善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惩罚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维护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法官素质的提高需要不断地培训和教育,而这种教育和培训不仅仅是短期"走形式"上课,而是切切实实地从人文素养、专业素质、纪律作风等各个方面长期进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就在于,社会公众眼里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寻求问题解决的最后途径。有这样的评论:无道德感的人是需要防备的,丧失道德的法官却让当事人防不胜防。法官队伍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与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不能分开的,也与部分法官自身的素质有着莫大关系,因此需要对那些"害群之马"做出坚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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