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应良律师
湖北-黄冈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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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价值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5-03-18

律师职业价值的思考

律师职业的价值不是商品价值,而在他的社会价值。

律师职业虽然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具有商业属性,但是,因其先天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律师行业不可能超然国家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因素而独立特行。诸如律师职业是否有价值、价值是什么、如何体现、如何评判等等,阐述的很多。

但是,我们应当如何认知律师职业的价值呢?或者说是律师职业群体如何在其恪守自己的价值前提下,建立自己的职业文化,如何自尊、自重、自强是我们律师应当思考的。

前不久听顾永忠教授的演讲,他说:律师将有罪的被告辩护成无罪,并不是真正成功的律师,律师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深以为然,并认为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谈律师职业的价值,如同谈人生价值,有时会令人迷惘。

我们知道,律师职业的兴盛是法治社会日渐成熟的标志。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渴求。这先天存在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们对法治需求的日益高涨和法治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日渐增大,驾驭法治的律师如何面对浮华尘世,律师如何坚守自己的阵地,体现自身职业价值,也就成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以律师职业价值来思考法律制度的重心,我们应当认识到律师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这一基本常识,树立律师的精神追求与实践品格。律师群体是一个伦理生活的共同体,它意味着一种共同的价值选择,意味着一种共同的责任承担,意味着一个生活方式。律师能否在这一精神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的自我认同必须从法律知识的认同转化为对律师职业领域伦理生活的认同。律师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对律师行业责任的承担。这恰恰是我们当下的律师所缺乏的。

对于有些人来说,律师吸引的不是真理,而是职业与金钱、身份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职业。的确如此,法律学科成为热门、法律职业吃香并不必然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我们如果不对律师的功利化、市侩化的趋向加以警惕,律师就会成为法治进程的敌人。在社会对法律产生强烈需求的情况下,律师难免会陷入一种亢奋状态。媒体将镜头对准他们,官员对他们刮目相看,当事人更是视之为座上宾。这种热情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色彩。法治追求与法律信仰在现实功利面前大打折扣。随着腐败毒素的渗透,律师呈现利益集团化。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妙,金钱往来、利益往来越来越赤裸化。呈现出利益集团化趋势。于是,司法腐败的案件不断发生。虽然丑闻只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是我们仍能感到律师职业风雨飘摇无比脆弱。我们律师遵循逻辑的品格、机智的头脑和渊博的知识,却难以承受公众的怀疑和责难。因为,无条件地服从法律规则和秩序,这是我们每一个律师的立身之本。

我国现在的律师行业是靠自律、理性、权威、法律技术来构建的,它的力量来源于法的本身。自由、民主、公平、正义是具有共同性、互动性的法律精神,它们的生长虽然离不开我们律师的创造,但更离不开公共空间的容纳与维护。虽然法律是一门复杂的专业,我们无法要求人们都像律师那样谙熟法律的肌理,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对司法的评价终究会从情绪化转向理性化。人们心目中的正义观只会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坚定而趋同,而不会因个别法律事件的失范而消融。

在时下有称为掮客的“摆平”大行其道的社会转型期,律师普遍面临着规则的危机,法律权威的危机。企图收买司法人员的人不但对书面上的法律表现出最大的漠然,而且也无视律师的职业规则。这些人打着“为权利而斗争”的旗号,反过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那么,法官、律师究竟是成长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还是在被权力勾引、利用的同时,彼此走向敌对和分裂?

如果说律师站在“为个人权利而斗争”立场上,那么律师也必须站在捍卫政治权威和国家权力的立场上,因为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不可能实现个人的权利,个人自由必须用不自由的法律和权力来保证。因为国家是与民族和历史联系在一起的,而政治和权力涉及到了意志决断和价值追求,所有这些决不是个人权利所能思考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承认一个简单的常识律师不是建立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律师群体是一个伦理生活的共同体,它意味着一种共同的价值选择,意味着一种共同的责任承担,意味着一个共同文化,意味着一个生活方式。如果我们把律师群体置于这个更大的共同体(如国家政治制度)来思考,律师自身在其中的位置就成了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绝不可能通过律师的权利来思考,因为律师的身份先于律师的权利。而律师的身份则关乎法制的形态,这种法制的形态不仅有一个具体的历史渊源和未来走向,而且涉及到律师伦理共同体的构成,更涉及到一种共同的价值选择,一种共同的责任承担,一个共同文化发展。

因为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式有千万种,问题是我们要的是哪一种。而这自然涉及到对自身历史传统、文化价值和现实条件的认识,涉及到对人性的认识,涉及到对律师群体主体身份的认识。
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权利,不强调正义或者把正义理解为法律权利的实现,只强调自由,不强调责任,那么,我们只能没有灵魂的讼棍。而这样一个社会职业群体,这样一个社会精英阶层,怎么能够承担起律师职业文化的建构呢?

诚然,我们有的律师似乎有能力用权利、程序之类的话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辩护,甚至到了丧失起码道德、良知感的程度。
我们不能遇到什么问题都将责任推到制度或者文化传统之上,好像自己就生活在制度和文化之外,清白无辜。我们其实就是自己所批判的制度或者文化的承担者,是我们自己在诋毁自己的尊严。

法学用权利来解构道德,历史用野心来解构高尚,经济用市场来解构国家,政治用个人自由来解构民族。我们不从浅薄的自由主义出发,解构自己的传统、羞辱自己的文化、瓦解自己的律师群体价值,否则,我们批判和解构最终将自己暴露在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境地中。

人说:“律师是口才艺术的最好演绎者。”律师在旁人眼里始终是一个能言善辩的职业玩家但是,我们仍然应当在自己律师的执业活动中,不能忘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终极追求的价值。这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价值的体现,更是其社会价值的要求,也不仅仅是体现在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上,更应当体现在律师职业的社会公益的属上。唯其如此,我们律师才能在未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构建律师职业文化,发挥自身价值的重要作用。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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