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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彦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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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互联网的龟兔赛跑
更新时间:2014-06-06

前段时间,作家联合向百度文库维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时至今日,此事却没了下文,也未有耳闻百度向作家支付了赔偿金的新闻。而值得玩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法院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笔者不敢断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是否与百度文库的事件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所引领的新兴传播方式已经影响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实践。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其作用是迎合、鼓励互联网发展,还是建立更加严厉的规则来限制互联网,结果令人期待。
一、我国网络侵权与维权现状
(一)遥不可及的避风港
在现如今的互联网,已经很少有网站运营商直接提供侵权内容,更多的是建立一个分享平台,提供服务器和技术支持,让网友上传、分享内容,而其中大多数为侵权内容。这些网站已经不再是内容提供者(ICP),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如百度文库、土豆网、优酷网、kugou音乐皆属此类。这一转变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者的网开一面,在某些情况下,设置了免责条款,即我们所称的避风港条款,其主要含义为: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即便其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但只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这些内容,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看似公平的条款,缺存在重大的争议,这也是为什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文库成为作家集体炮轰对象的原因,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为明知或应知
在北京天中映画诉上海土豆网侵犯其所拥有版权的电视剧《魔术奇缘》著作权一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天中映画的所有诉讼请求。在当时来说,这是继2009年后全国第二起法院审理判决视频网站因符合法定避风港条款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每年数以百计的起诉视频网站的案件中,仅有极其少数的案例中,这些视频网站能够进入避风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认定这些侵权内容在网站上如红旗般飘扬,网站的运营者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二)红旗的认定标准
导致前文所述情形是由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模式与相关国情所导致。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保护技术的中立性,是出于保护纯粹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从业者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却由于种种原因过多的参与到了网友上传内容的分享行为中。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某一网站上的侵权内容是否属于红旗,主要由两点:1、是否有迹象表明这些网站是否参与了内容的分享与传播;2、网站是否应当知道该作品为侵权内容。
就第一点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行为要表现为对侵权内容进行人为的分类和推荐。在大多数的分享网站中,其主页并非一个简单的搜索框,而是精心设计了精美的网页,表明网站主动的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宣传。如在百度文库中有小说、传记等分类,在土豆网上有体育、综艺、电视、电影等。通过这些精美的主页,网友无需进行内容的搜索,就能轻而易举的通过点击链接获得侵权内容。而网站在设计页面的行为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将接触到相关作品,从而参与了内容的分享与传播。
当然,网站参与了内容的分享与传播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该内容是否具能具备网站知道为侵权内容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该作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如一些知名大片和著名作家的小说,其免费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人观看或阅读的可能性很低。作为专业的分享网站,从客观上来说,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则在这种情形下,还参与网友分享和传播内容的过程,就无疑给这些侵权内容插上了红旗,也就无法驶入避风港了。

(三)侵权情形严重,维权收益越来越少
从上文分析以司法实践情况就可得知,一些互联网分享网站中红旗飘扬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但即便如此,该类网站却仍然铤而走险,网站上的侵权内容越来越多,分类越来越详细。与此同时,由于类似案件的爆发式增长,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发生审判疲劳,赔偿额度不断降低,一部电影只赔偿2万元,一首歌曲只赔偿千元的情况时有发生。赔偿额降低的结果又导致网站更加有恃无恐的分享、传播侵权内容,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这也就是百度文库事件最后却不了了之的原因所在,富甲一方的百度,之所以和作家们和谈的意愿并不是十分强烈,是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以现阶段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情况,其即便被判定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也不可能发生巨额赔偿,对于此带来的利益来说,实属九牛一毛。

二、法律堵不住互联网的发展
或许有人提出,是时候出台严厉政策来规制互联网了,比如立法提高赔偿额等,这样岂不是能解决以上的恶性循环,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或许能暂时帮助权利人维护权利,但是仍旧治标不治本。
正如前文所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避风港的保护,其现在仍然成为众矢之的的原因是由于其自身在网站上插遍红旗所导致。而出台严厉的法律法规,与其说是规制侵权者,到不如说是对互联网整个行业的挑战。如果真的大幅度提高赔偿额度,那互联网相关企业必然会有相应的措施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以笔者的文科背景,就能想象应对的方式。试想百度文库的主页仅有一个搜索框,没有任何分类和推荐,此时作家们还会炮轰百度文库吗?我想答案是仍然会。因为虽然红旗没有了,但红旗下的侵权内容仍然存在,聪明的网友们仍然会到百度文库上去搜索自己想要的小说或文章。但作家们却仍然无法从中得到任何收益,因为百度文库符合一切法律法规,可以安全的驶入避风港
那废除避风港条款是否又能一劳永逸呢?笔者认为,如果采取这种方法,那是著作权法的一种倒退。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废除避风港条款或许确实能很好的限制住侵权内容的传播,但谁能保证将来呢?在我国《著作权法》初次颁布时,其中根本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权利种类,谁又能想到今天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渠道。同理,在未来的某一天,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当所有的网站都不再需要服务器,网站真正成为了一个窗口,所有的资源都分散于世界各地通过用户自己的意愿相组合(正在不断发展的云计算技术或许就能做到这一点),届时,法律又该如何来判定谁是侵权方,谁帮助了侵权?

再站在宏观的角度上来说,《著作权法》的制定初衷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著作权法》及所有知识产权法律设立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和创新。互联网的发展就是一种创作和创新,用法律去限制他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做法。况且,正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才激发出了现如今民众的创作热情,君不见互联网上数以万计的原创小说、视频,其中不乏优秀的作品可媲美所谓名家大家之作。
当然,笔者并不是认为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无需规制,利用侵犯他人权益来获取利益的行为当然应该严厉禁止。但是,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设置越来越严厉的法律法规来限制互联网的发展或其从业者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极不明智的,也起不到什么效果,甚至有违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著作权维权的根本是建立使用正版的意识

既然法律不应该限制互联网,也无法限制互联网,那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难道任由侵权作品在互联网上泛滥?
有许多国外成功的例子值得我们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互联网技术更为先进,无论是普及度、上网速率都比我国有很大的优势。但在美国,互联网的侵权现象却十分罕见,例如很难在同为视频分享网站的Youtube上找到热门电影或电视剧。这得益于美国在民众中通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版权保护意识。在美国,有一个名为RIAA的组织,其建立的目的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该组织每年会花费巨大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其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根本无法弥补该笔开销,却仍然乐此不疲。其原因为,在其起诉的名单中大多数为上传侵权内容的计算机普通用户,即普通的美国老百姓,其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得到赔偿,而是警示美国民众,这种违法上传行为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从而使得在美国这个社会中,民众会自觉的使用正版产品,而也正是美国建立了避风港保护制度。

最近,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就要开始。笔者希望该司法解释在能够明确相关条款的认定标准的同时,不要通过一味设置严厉的法律条款来增加互联网企业的法律义务的方式来实现保护著作权人的目的。法律应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而以保护一个产业的目的来牺牲另一个产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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