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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4-04-25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文:黄树海律师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三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代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但是由于长期受影视剧的影响,给很多当事人造成不少误解,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在法庭审判时期,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无足轻重,这是相当错误的,较之审判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更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性。

首先,公安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形成阶段,整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几乎全部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律师的及时届入恰恰可以达到对案件证据去伪存真的目的,将虚假的、非法的证据加以排除,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调取,这较之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补救,其实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由于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纠问式传统,“重口供、轻证据”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有残余影响,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还不能彻底根绝,律师的及时届入其实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将其维权请求及时转达出来。

其次,公安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届入可以给被告人以光明和希望。一般来讲刑事诉讼往往开始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始,这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在押阶段,与外界音讯全无,所能见到除了司法机关人员就是与自己一样的在押人员,其心理落差可想而知,公安人员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不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就让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是不可能的,在这种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个别心理素质差的甚至于会走向全面崩溃,而一但他们是属于被诬告陷害或者是因意外而被错捕错抓的,极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笔者在代理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突然翻供,不承认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而他在警方所做的多次供述,全都承认自己强奸了受害人。当笔者问他为何当初会承认时,他说因为知道报案人的表哥在公安机关工作,自己如果不认罪肯定会受到警方的殴打所以才认罪的。事后查明,报案人的表哥确实在公安机关工作,但却是在外地的公安部门,根本不知道这个案子,更不存在办案警方与报案人有任何串通要陷害被告人的事情,被告人是被自己的错觉吓倒了,主观认为办案警方与报案人有串通。这在笔者办理的一些强奸案件中并不鲜见,有些女性与人通奸或发生性关系被人发现后为遮羞或索取钱财而诬告对方强奸,而被告人发现警方不听自己辩解时往往会对警方的公正性产生误解,加之外界一些对警方进行刑讯逼供的不实宣传,使当事人因为畏惧心理而违心承认自己有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及时届入恰恰是给了当事人光明和希望,让他知道外部的亲人在为能还他清白而积极努力。

最后,公安侦查阶段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机。由于司法体制的差异,决定了我们的律师往往没有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那么多进行无罪辩护的机会。原因就在于,刑事案件在到达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已经经过了漫长的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时案卷证据一般已经做的很完备了,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同时,也由于此时案件已经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结论的案子,一但律师无罪辩护成功,就等于推翻了公安、检察两家司法机关对本案的结论,司法机关将面临国家赔偿,承办人员甚至于有可能被行政问责,这也无疑加重了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压力。所以,除非是在确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否则律师更愿选择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而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压力则会小很多,此时司法机关尚未形成结论,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如果律师发现确是错案,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接受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机率则很大。笔者曾办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赌博发生争执,被告人强迫受害人交出赌资,后受害人报案,警方以抢劫罪将被告人拘留。被告人家属聘请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届入本案,我会见当事人并向警方核对当事人陈述与警方查明案情事实一致以后,直接将无罪辩护意见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送往当地检察机关,被告人在本律师届入三天以后被警方无罪释放。

司法实践说明,在侦查阶段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往往是最容易的,而案子越往下进行对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结论往往越难,这也是一些被执行了死刑的案件,尽管事后发现可能是错案,但纠正起来也相当困难的原因。律师的届入往往是越早对当事人就越有利,公安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好坏直接与后期法庭审判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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