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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
更新时间:2014-04-2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

作者:余祖舜律师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余祖舜律师认为,判断一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的重要标准,就是考量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水准。余祖舜律师之所以这样断言,是由商业秘密特有的属性所决定。

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及具体措施时,首先一个环节就是整体评判企业的知识产权,将不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剥离出来以确定保护对象,在剥离企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就必然会涉及到企业不同知识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分类实施、登记管理等基础工作。正是基于这个逻辑上的关联因素,余祖舜律师才提出此观点。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个法律特征,决定了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余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商业秘密维权案件是难度最高的案件。

余律师在与公安经侦部分接触过程中也了解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侦查所面临着各种技术性和法律性的难题。

目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率低、侦破率低已经是总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很大因素在于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流程,导致事后取证和维权及其艰难。

在实践中,余祖舜律师总结出一套适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依照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进行保护,会极大降低企业商业秘密泄密的风险,增加企业商业秘密维权的胜算。

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以商业秘密法律理论为基础,并结合企业现实需要所设计出的兼顾法律效率和商业效率的管理流程。余律师在本文中不就商业秘密的法律理论做介绍,仅仅介绍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的基础思路和原则性技巧。

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通过锁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六大环节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效果。

一、定秘密

企业在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企业所有,哪些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这需要对企业的有关无形资产、技术、管理经营秘密等进行全盘分析。

1、锁定企业知识产权

技术形成均离不开人的创造,在“定秘密”过程中首先涉及到锁定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即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这里的锁定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锁定员工的职务知识产权

锁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

锁定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

锁定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2、剥离现有技术和标识

在锁定企业知识产权范围之后,企业应剥离出专利技术、版权、域名、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构图设计等专有技术或标识予以登记保护。

在企业经营信息方面,对于不适合以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可以通过汇编作品等其它方式寻求保护。

二、定对象

定对象就是确定哪些人员应履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定对象的基础原则:凡是接触及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均应确定为保密义务人。

因此,在定对象环节,不仅仅是研发部分的核心员工,还可能是享有进出物理空间的保洁员、保安员等。保密义务人,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员工,还应包括与企业交易合作中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

三、定合同

企业应与保密义务人签署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可以是单独就商业秘密保密事项的协议,也可以是在某些合同中(比如劳动合同、对外的加工合同等)的保密条款,有些特殊保密对象,还可在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中列明保密义务等。

四、定措施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仅仅就签署保密协议即告完成。在这样的误区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形同虚设,不仅导致泄密事件层出不穷,也为今后维权埋下证据上的隐患。

无论是商业秘密的民事维权还是刑事控告,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环节之一,因此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主要环节之一,切不可忽视。

保密措施方面,除了建立保密制度之外,还应建立具体的保密机制,比如:

物理保密机制 机器、设备、厂房、车间、机要室的保密机制

软性保密机制 密码、配方代码、特有标示、密级警示、访问权限、服务器保护等等。

五、定流程

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应针对商业秘密的形成、流传环节,设计个制度不同的管理流程。比如针对技术秘密,应针对不同流程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的保密对象、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研发立项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技术测试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技术生产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技术传阅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保密对象脱密期的商业秘密保护等等

对于经营信息秘密,应根据行业特点、秘密性质制度可操作性的各流程保密措施。

六、定证据

发生泄密事件之后,企业在采取止损措施的同时,应同步收集和固定泄密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必要时,应寻求第三方进行现场证据固定、电子证据固化等。

商业秘密的证据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商业秘密归属的证据

商业秘密法律定性的证据(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律性质)

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

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实质相似性证据)

侵权损失证据

等等

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如果做好了前面的“五定”,最后环节的取证会相对容易。如果前面的“五定”疏于实施或流于形式,会严重影响取证的进程。这也是目前很多商业秘密案件维权未果的重要原因。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以商业秘密的形成及所依附的保密义务对象、保密措施等为主线,全方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珠三角高新技术企业领域,因商业秘密保护不善,是引发同业竞争的重要源头,也是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投资者与研发团队之间发生争议的主要源头之一。

在实践中,我们根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六定法,已经形成了可移植式使用的全套法律性文件,方便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商业秘密成果转化的商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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