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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防范技巧
更新时间:2014-04-22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防范技巧

作者:余祖舜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借款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为困扰债权人的最大风险。而如果片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非获益夫妻一方不公平?或片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导致利用夫妻关系恶意逃避债务?也是目前司法界解不开的一个结。

余律师一直坚持并认为,在中国进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实战研究,仅建立于现有法院案例判决结果为基础的风险指引措施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不可取的。中国的法律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法出多门,立法水平低,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非常之大,也给权利寻租带来极大的空间。

就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做出结果不同的司法判决已经屡见不鲜。

余律师曾经见过类似的不同案例。同为民间借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同为缺席判决(不存在被告抗辩的问题),原告举证的民间借贷证据链类似(借款合同、汇款凭证),福田法院作出不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件起诉标的仅不足3万),而罗湖法院作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该案件的起诉标的达60多万)。在这样的判例环境下,笔者很难判断二位法官判决孰是孰非。

为此,律师在承担重大法律模糊边界的案件中,不仅要研究法律而且还要研究法官,研究不同法官的思维习惯、理念价值、判决案例等等,以对案件走向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分析。

一、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1、明确规定

在诉讼中,直接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推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的乙方有举证义务证明其不是共同债务,举证不能或不足,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模糊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乃至最高院会根据现实情况以会议纪要、审理指南、司法解释对现有立法做出调整,这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

具体到本期话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3月就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指南的第60条又做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条 对共同债务的认定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而应综合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做出合理解释相对方对此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避免相对方的利益受损或放纵恶意债务人的不法行为。

在指南里,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和举证责任做了颠覆性的理解和适用,且没有细化明确的标准,这样造成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混乱不堪的局面。

3地方性规定

一些地方性省高院甚至中级法院,经常性出台(大多数是非公开方式)一些内部审判会议纪要,以其内部会议纪要作为他们解读法律的审判标准。

比如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中这样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综述:通过上述法律之规定,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应该以法律上的最高标准作为风险控制的最低底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存续期间已经明显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和要求,应综合考量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是债权人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的风险管理环节。

二、防范技巧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无论是律师还是债权人,应摒弃一些错误的认识,在目前立法层级混乱,司法判决不一的情况下,应提高风险防控措施以规避风险。

1、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

2、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应把握如下流程和技巧。

2.1 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借贷案件、担保案件,应要求债务人夫妻或保证人夫妻共同面签合同。

2.2 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

这一点只是原则性的法律风险提示,在实践操作中,应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法律要求。毕竟对于隔山买牛的特殊情况,如何确认对方身份是非常关键也非常困难的现实。

作为掌握一定流程和技巧的专业律师,余祖舜律师在现实中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明朗化操作的途径。


2.3 在既不能面签又不能通过其它途径固定夫妻合意举债的情况下,建议债权人应特别慎重。

如果确要建立相关借贷关系,应综合分析债务人夫妻的资产状况、投资实业等情况,形成夫妻客观上共同举债的事实。

所谓客观上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主要在于证明“所负的债务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在实践中,余祖舜律师摸索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流程供顾问单位采用,极大降低了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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