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立诚律所律师
辽宁-抚顺
从业30年 主办律师
18
好评人数
202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漫谈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维护
更新时间:2017-12-18

公司法务人员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合同的起草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大型公司的对外经贸合同起草后更是花大量时间和经历聘请翻译公司翻译已达到精确无误,但对合同签订后的维护很多法律人员及公司的相关人员并不十分注意,认为合同签订后谁违约谁承担,带着此种观念往往工作只放在合同起草的内容和形式上,很少设身处地的去想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意外情况或人为影响,这些掣肘制约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商事合同本身的性质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商事合同的全面履行是双方追求共赢的结果,如果一方的利益的损失超过了接受的极限,合同写的再完美,也会人为的废止合同选择违约,这时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否能够限制违约方呢?从法律的层面可以设定责任,但从事实的层面就很难判断,通过我在企业从事法律顾问时遇到的案例,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分析,仅供公司相关人员参考。

案例:辽宁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订购一批(某钢厂)钢材,合同期限一年,每月供货,发、接货地点听从辽宁公司指令,钢材价款及发货时间按钢厂计划确定,定金若干谁违约谁负责,后,辽宁某公司又根据该合同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订到的全部钢材在每吨加价若干元的基础上全部卖给浙江某公司,同时约定相关定金,这样一个连环商事购销合同由于维护不当造成麻烦不断,最后的结果是几方多年的合作关系中断。合同实施前半年,涉及的公司合作都非常融洽,后半年由于国内钢材市场火爆,供不应求,天津某公司由于订单接的太多要求钢厂增加产量不成,顾此失彼只能照顾长期合作户,由于辽宁公司没有建立此种关系,因此第6月断货,辽宁公司对浙江公司由此也断货,违约责任产生,这个行为发生后,辽宁及时到天津查问情况,浙江公司也将相应的未接货的情况反馈到辽宁,天津的答复是补货,辽宁和浙江接受,合作期限内该种情况发生了数次,最后解决的方法天津公司都是参照月的处理方法。但只是说补货都没有实施,合作期满届满时辽宁公司年度审计发现有万定金天津没有及时返还,向财务部、法务部说明情况随即辽宁公司组成年度清欠组,当时清欠组多次到天津协调,这时天津的回答发生变化称协议期间我们已经按合同发货只是你们没有指令收货,还有浙江方面拒绝接货也是造成的损失的原因,因此定金应全部扣除。当时辽宁公司的销售部承担不了浙江公司方面的压力指责采购部的采购钢材不当,采购部又指责销售部下单不清楚不能及时的向天津采购,这样以来天津公司方面没有任何责任了,当时法务部的选择一是到天津诉讼,二是扣除浙江的定金以挽回一定损失。如果选择天津诉讼,断货的原因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都说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天津断货的责任证据欠缺,另外在天津起诉,天津公司是非常主动的,法院关系处理上有优势,政府保护当地企业也是常态,因此最终还是选择浙江的定金先扣住下一步再定,这时该笔合同的副作用再次发酵,浙江开始向辽宁要求退还定金并不再合作,浙江公司的要求辽宁公司非常为难即损失了定金又失去了常年客户,多次劝说浙江公司,最后辽宁公司与浙江公司和解,将浙江公司支付的定金冲抵下一年度的预付款,本案才最终结束,持续纠纷的时间整整是合同履行期的数倍。

事后,我认真的分析了事情的全部过程,该案例中合同的拟定和签订都没有任何问题,非常严谨,为什么最后的结果会使三方都不满意,我总结认为是商事合同实施过程中维护上的欠缺造成的。

首先,现代公司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很多工作是员工做单后,实施的时候该员工已经不再公司工作,员工交接没有进一步说清就离开公司,如果当时人力资源部和离职员工所在部门重视,把衔接工作做好后再允许离职,商事合同就会顺利的实施下去。

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我和公司的销售、采购人员探讨时发现如果该合同出现问题时,一方立即提出将定金全部冲抵订货款当时的情况三方都会接受,且定金性质变更后合同会更好的履行。

再次,三方都注意到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但没有考虑下一步合作问题,进而没有真正的将问题提出共同研究解决,致使该合同在完成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门没有参与,大多数公司律师及法务人员的职责是审定和修改合同,合同的履行大多是由业务部门实施,由于业务部门法律意识的欠缺,工作侧重点是客户的可信度,因此使合同履行失败。

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必会使商事活动越来越复杂,在注意合同的严谨性、可行性、逻辑性、合法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合同向对方的事前调查和合同履行期间的维护,这样才能在商事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