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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车牌协议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14-03-17
租车牌起争议好友协议被判无效

朋友间因“租车牌”引发诉讼,虽然双方有协议约定,但法院认为,把自己名下的汽车号牌租给他人使用,即使有合同约定也属无效。

昨日(7日),朝阳法院宣布了该起判例,将涉案车辆判给了车牌主人,而当初掏钱买车的车牌租用者,则只拿回了车辆折价款。

租车牌让好朋友对簿公堂

涉及该起案例的是张女士和许先生。张女士说,2012年3月,她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因好朋友许先生急于用车,于是两人达成书面承诺(写了字条),她将自己名下一个“京N”的车牌租给了许先生使用,年租金3000元。

一年后,张女士想要回车牌自己使用,但被许先生拒绝,于是到朝阳法院起诉对方,希望对方返还涉案车牌号,并支付从要车日至今的汽车号牌使用费。

事实上,法院查明,早在2010年12月购车摇号之前,涉案车辆早在2010年8月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对此,许先生说当时尚未出台摇号政策,买车当天由于他忘带身份证,便借用张的身份证买车。

北京推出购车摇号政策后,许先生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已不具备摇号资格,车就这样一直登记在张的名下。

合同无效租金被判退还

许先生为证明涉案车辆由自己购买,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他在2010年8月12日交纳了4.5万购车款。

经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评估,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为2万余元。同时,被告目前并无在京摇号资格。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确由许先生出资购买,对于租车牌的字条,虽得到张女士确认,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许先生尚无在北京市摇号购车资格,涉案车辆现无法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法院同时认为,张女士和许先生租用车牌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女士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许先生将车交付张女士,张女士支付折价款2.3万余元。同时,张女士需退还许先生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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