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小花园”的归属
小区绿地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具有多种功能,是保证业主居住质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上述规定说明,一般情形下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的规定,意味着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绿地排出在业主共有的范围之外,使某一业主取得绿地的独占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业主即使取得了绿地使用权,也不能擅自改作他用。因为,居住区的绿地包括居住楼门前的花园绿地,都被开发商计入了整个居住区的绿化率指标,因此都是居住区的公有绿地。对经过统一设计、规划确定的公有绿地,不允许某个住户擅自改变现状,否则就会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一楼业主不能擅自对门前绿地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