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庆庆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其诉黄清清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所有房屋包含在四被告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征迁房屋范围之内,协议书因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涉及原告房产部分无效。
原告提供了2013年8月26日玉田村证明书证明原告所有房屋位于在四被告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征迁房屋范围之内,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因此该证明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被告否认原告所有房屋包含在被告签订协议书征迁房屋范围之内,却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在2011年鲤南镇人民政府在拆迁摸底登记中已经向镇政府提出异议,鲤南镇人民政府及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多次组织协调调解,在协调调解过程中,被告绕开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及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利用鲤南镇人民政府急于完成房屋征迁进度,私下与鲤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第八条第一项约定“如被征迁房屋及附属房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权属纠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鲤南镇人民政府基于上述约定及急于完成房屋征迁任务,与被告黄清清等人签订协议书,但不等于涉案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仙游县财政局出具土地房产所有证明及玉田村证明可以证实,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协议书因因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涉及原告房产部分无效。
2、被告虽然使用涉案房屋,但是不能改变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原告,也不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限制,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财产权请求权;因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消灭侵权的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公力救济,故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8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也从法律上确立了房屋确权请求与返还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经研究,我们认为:诉争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的第一种意见,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
3、被告黄清清等人不符合作为涉案房屋被征迁人主体资格,其与鲤南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因主体不适格而归于无效。
根据2011年11月4日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布仙政文【2011】299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鲤南、鲤北片区和县工艺产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5条规定,被告黄清清等人不符合作为涉案房屋被征迁人主体资格,在法庭调查中,被告黄清清等人不能提供任何凭证证明涉案房屋产权系被告黄清清等人所有,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黄清清等人建造的,因此被告黄清清等人与鲤南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因主体不适格而归于无效。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