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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木森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4-03-05

福品律法(2014)字第03号
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森妻子苏**的委托,指派陈新芳律师为贵局办理涉嫌抢劫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森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的李*森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

2014年1月13日中午,李*森在仙游钟山骑着助力车,李**坐在助力车后面,扛着一支麻醉枪,准备进村打野狗,进村之后,有村民说前两天看到这两个人有在本村打死一只狗,因此怀疑李*森和李**准备进村偷东西,于是,有十几名村民把他们两个人拦住了,把他们助力车控制住,李**跳下助力车就逃跑,有几名村民就去追李**,李*森当场就被村民控制住,并被村民殴打,事后李*森才知道李**在逃跑过程中,有使用麻醉枪对准村民,但只是吓唬那些村民,并没有伤到那些村民,最终李**也那些村民控制住,并被那些村民殴打,当天在助力车上放有一只狗,据李*森和张冲交代那只狗是在莆田常太捕获。

二、法律层面分析

*森与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盗窃行为,但李*森不应该对李**转化抢劫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李*森对李**转化抢劫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叫做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共犯中过限行为,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原则及有关条文中从不同的侧面做了规定,如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的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本案中,李*森与李**共同策划了进村打野狗,在被村民发现之后,李*森当场被村民控制住,对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麻醉枪威胁村民行为根本不知情,已经超出共同盗窃主观故意,李*森不应该对转化抢劫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李**实行的过限行为即转化抢劫,不能适用共犯整体责任原则,而应实行严格的罪责自负、过错原则,由实行过限行为的实施者即李**承担责任,李*森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本案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李*森不构成抢劫罪,只应对其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严重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恳请贵局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谢谢!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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