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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妙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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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4-02-25

一、一裁终局的请求
根据20085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项,各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少)缴纳社保导致其损失、要求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等发生争议。

二、补救措施
1、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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