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X族,XXXXXXX出生,广东省XX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XXXXXX。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XXX,男,X族,XXXXXXX日出生,广东省XXX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住XXXXXXX。
上诉人XX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犁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总金额264700元)70%的赔偿责任(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返还金额为153290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韶关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浈江区人民法院的“确认决定书”具有证据效力。
1、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看,没有认可韶关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属认定事实不当。上诉人XXX与受害人XXX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精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则更进一步确认了上诉人XXX与XXX所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不需要举证,是有效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
2、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受害人xxx达成赔偿协议未征询XXX的意见”,否定了赔偿协议的内容和法院“确认决定书”的效力是不妥的。也是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与XXX达成赔偿协议虽未征询卫XX的意见,是有原因的:一是XXX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避而不见,XXX作为雇主(车主)找不到被上诉人。二是XXX为了让伤者XXX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伤者因医疗费用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为伤者提供救助资金是为了减少损失。此协议是上诉人与XXX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不能因被上诉人的自身原因把责任划到上诉人身上。否则发生类似的情况,雇主将不愿主动或迟延履行赔偿义务,对伤害者将扩大伤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违背人道原则。
二、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明显偏低
一审判决认为:“ 由于被告从事的是驾驶员职业,原告债务车辆的的实际控制人及驾驶员的雇主,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降低经营风险……否则,因未采取合适措施导致自身损失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可由原告自行承担。”是对事实认定错误。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常年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最基本的道路安全意识是必须具备的,作为运营车的司机,开好车是他们“吃饭赚钱”的技能,交通安全意识、驾车技能比普通司机要高些。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了此次发生的事故原因是被上诉人驾车追尾,能充分证明本次事故是XXX疏忽大意驾驶车辆造成的,足以说明XX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判决不顾上诉人向被害人赔偿了264700元的基本事实,而认定“酌情认定被告返还32000元给原告为宜”,这个数额仅占赔偿总金额的12%。若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158800元计算,被上诉人潘卫明也只承担了20%责任。虽然一审判决考虑到被上诉人是上诉人雇请的司机,其赔偿能力有限,却忽略了XXX在这次事故中违章操作,驾车追尾,应负全部责任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返还32000元与本案的损失金额和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严重不相适应,是对违章驾驶行为的纵容,同时对上诉人也不公平。
三、关于对方车辆无责赔偿12100元的问题
一审认定上诉人不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将此款从总金额中扣除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也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公平原则,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重新确定返还比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