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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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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收集那些证据
更新时间:2013-12-18

解除婚姻关系纠纷案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常见的案由之一。笔者根据多年来接触的此类案例,认为离婚案件中需要收集与提交的证据一般有以下方面。

一、管辖证据:

对方的户口证明材料;对方的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二、立案材料:

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

三、感情破裂的证据: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③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⑤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⑥下落不明两年,经公告。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⑧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⑩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财产分割证据:

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五、抚养费的证据:

我方的工资收入证明

他方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2、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3、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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