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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林律师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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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提要
更新时间:2011-05-10


物 权 法 (讲授提纲)

一、物、物权与物权法

1、物。

①、种类:不动产,动产。

②、性质:有形财产。

2、物权。

①、主体:物权人。

②、内容: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③、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④、性质:私权,财产权。

3、物权法。

①、狭义:基本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广义:总和。基本法、有关法律、有关法规。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五编19章247条)

1、物权的变动。

①、涵义: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②、原因:法律事实。行为,事实。

③、要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物权的保护。

①、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②、保护方式:确认,返还,排除消除,补救,赔偿。

③、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3、所有权。

①、涵义: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②、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③、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④、相邻关系。

4、用益物权。

①、涵义:指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

④、宅基地使用权。

5、担保物权。

①、涵义:指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定的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权利。

②、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③、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④、留置权。

6、占有。

①、涵义:指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直接控制、占领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权利及其他效力的权利。

②、种类:善意,恶意。

③、权利。

④、义务。

三、维护物权法尊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3、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4、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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