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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松律师
广东-韶关
从业16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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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所主任资质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1-05-01

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形式的律师所。其运行模式、收益分配、代表人(主任)任职方式等方面都各不相同。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就所的代表人资质问题略表个人浅见:

本人认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表的是法律的尊严,律师所是律师执业的场所,而主任又代表了所的形象。因此,除《律师法》等法律对主任资格有硬性规定的外,作为一所之"主",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品德。由于主任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因此,只有具有良好的品德才能正确运用权力,为所谋福,不然对所是徒害而无益。

第二、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律师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主任权衡利弊、决策有方,有时甚至需要主任亲自"操刀",因此需要较强的专业素养才可胜任。

第三、具有领导才能。人无全才,这就需要主任能慧眼识人,统筹调配人马,发挥个人所长。不是英雄,但是会用英雄,依然可以做个出色的主任。

第四、有责任感。律师被称为社会的"精英",主任则是"精英"的"精英"。本人认为,称呼本身其实代表的是一种压力,一种责任。因此,作为一所之主,应深感自身责任重大,应为维持所的良好运作而殚精竭虑、鞠躬尽瘁。

第五、有服务意识。律师说到底就是一种服务的职业,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主任为律师、为所服务,不可有从此职位牟取私利的思想。

因此,一个所,当以拥有这样德才兼备的主任为荣耀;一名律师,也会以拥有这样德才兼备的领导为幸福。也只有这样的主任,才能带领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与其他所一较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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