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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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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肇事者沦为故意杀人犯
更新时间:2011-04-25

最近,从QQ上看到一则笑话:BB开车,路中央猛的出现一个人,尽管我及时踩刹车,但仍然撞到了那个人,我心想,这回事儿闹大了,我下车连忙要道歉,并准备送她到医院,我B打开车门,还没等下车,她就跑了,跑的比我车速都快,我连忙大喊:我爸不叫B她边跑边大叫:我怕你是A大笑之余,一阵唏嘘,感叹世风日下:交通事故受伤后,你非但不要奢望肇事者的救助,还要提防他有可能会杀人灭口!药A故意杀人案的社会影响之恶劣,由此可见一斑!

下面,律师将分几篇文章,就药A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今天先讨论,药A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A案基本案情:201010202230分许,药A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C大学长安校区送完女朋友返回市区,途中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D,后药A下车查看,发现张D倒地呻吟,因怕张D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D连捅数刀,致张D当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撞两人。
本案中,药A有两个行为,一个是交通肇事行为,即开车撞伤张D的行为,若一切到此为止,药A不采取下一个行为,其将仅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不幸的是,药A没有就此罢手,其采取了下一步行动,就是这个行为让其从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者变成了一个令人胆寒的杀人犯,这就是:其担心张D看到其车牌号,而决心杀人灭口,持尖刀连捅数刀致张D死亡。这一行为不仅造成张D死亡的严重后果,更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A之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持 刀连捅数刀的行为,并造成了张D死亡的后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这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罪所能评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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