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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封存病历,保全相关证据 相关法条
更新时间:2013-11-06

《核心提示》: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病历的证明作用是其他任何证据所不能替代的,其将直接影响法院审理的结果。保持病历的原始状态以保证其真实性,是医患双方均应注意的重要问题。在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可以最大程度低保持病历的真实性。在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封存应当于双方在场进行,启封亦应如此,否则存在被修改的可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6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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