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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慧律师
广东-汕头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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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10-14

第一条 为落实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行为(下称社保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明确社保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奖金兑付等,根据《汕头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汕人社〔2013〕2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区(县)劳动监察大(中)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劳动监察股、执法局,受委托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社保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对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行为负有监管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暂行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列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13年度的举报奖励资金未列入预算安排的由同级财政筹集解决。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案件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且在市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的,由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举报;其他未在市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的由属地区(县)劳动监察大(中)队等劳动监察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有新调整的从其规定。市劳动监察支队指导各区(县)劳动监察大(中)队等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网站地址、邮箱等举报途径。

第七条 各级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者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

(一)查实事实与举报内容完全不一致的,该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内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除举报内容外,受理机构还查实其他违法事实的,该部分违法事实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非第一举报人(或联名举报群体)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重要作用的可给予相当于第一举报人奖金数额的50%以内(含50%)奖励,但按照举报时间顺序最多奖励至第二个举报人(或联名举报群体)。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对受举报的用人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后,由案件主办人员确定奖励发放对象和奖励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提出具体意见、说明理由,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理由,并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有关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凭《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做好举报奖励情况的登记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在每季度1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报送上一季度举报奖励统计情况。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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