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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慧律师
广东-汕头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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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3-10-14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对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行为,可通过来访、来电或来信等形式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提供违法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属本办法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门通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具体负责其受理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奖金兑付等工作,指导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其受理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奖金兑付等工作,定期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奖励根据提供线索的涉案人数,分为三个奖励等次。
第一等次,涉案人数30人以上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二等次,涉案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三等次,涉案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的,给予1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事实的调查核实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如不予立案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予以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实举报事实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举报人补充有关举证资料可以再次举报。
(三)对举报情况经调查不属实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举报奖金由举报人共享平分,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留下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者,如举报案件属实,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金。奖励对象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提供身份证明。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造成泄密以致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举报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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