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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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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招标
更新时间:2013-10-11

刘营律师谈暂估价项目招标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暂估价概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实践中,设立暂估价的主要原因包括:招标项目因为技术复杂或者设计深度不够,部分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招标人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或者招标人规定部分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无法将其纳入到投标竞争中。

2. 暂估价项目招标条件

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事实上没有经过竞争方式确定其最终价格,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暂估价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将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招标活动的实施主体包括三种模式:

(1) 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实施招标

这种模式是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独自组织暂估价项目招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总承包商无关。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总承包商不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对中标人的评选情况不太了解,不方便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2) 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的,能够使总承包商充分了解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可以从总承包角度进行选择,有利于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但是,该种模式容易使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具体的招标操作中产生分歧。为了避免分歧的发生,建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招标前明确约定双方在共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自责任和风险。

(3) 总承包商负责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定标

该种模式即有利于总承包人开展暂估价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又可以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保留定标权,使其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享有最终的决策权,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模式。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在该类招标项目中有可能形同虚设,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需要保留实质性的定标权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只能适用于国有资金不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以及非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上述三种模式,招标人可以根据总承包项目和暂估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货物类的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因此,货物类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只能适用第二种模式。

此外,还存在一种模式:不经招标,而由总承包商直接承揽提供。但是,该种模式只能发生在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中。在不招标的前提下,可由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对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进行协商,由总承包商直接承揽实施暂估价项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必须满足暂估价项目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并且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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