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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芬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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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支付令
更新时间:2013-10-10

1.何为人身保护令?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为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一步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保障措施。

2.人身保护令保护什么?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经审查决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的,可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

(四)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居所;

(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违反将负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威胁或者殴打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4.怎样申请人身保护令?

据悉,《实施意见》所指的“人身保护令”仅在法院立案审理的离婚纠纷中适用。

在法院受理离婚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审理其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被申请人的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至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生效时止。

同时,《实施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申请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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