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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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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正常生产发电排水致下游河道人身财产损失纠纷的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11-03-10

水电站正常生产发电排水致下游河道人身财产损失纠纷的

法律意见书

就某水电站正常生产发电排水致下游河道人身财产损失纠纷一事,作为贵厂法律顾问,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厂参考.

二、某水电站的责任问题

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本事件中电厂不应对该意外事件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水电站几乎每天都要开闸放水,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当地人众所周知的惯例了;其次,放水是按照上级调度的指令行事,每天开关闸的时间、长短、水量都有严格的要求,据此分析,电厂放水属于正常的生产行为;其三、水电站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设有警示牌,并说明河道放水有危险。应该明确:由于这种放水特点,使水电站为自己设定了责任,水电站应该将这种因不确定放水而使河道时涨时落的情况,告知有可能危害到的人,使人了解河道的特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水电站对于来这里人有告知和警示义务。但是,这种责任应该有一定的时效和范围,从时效上讲就是告知的责任或义务不能无限期延续,只要足以使影响到的人群熟知就行;从范围上讲不能要求其对任何人都承担告知责任,要有一个范围。判断标准是:是否是危险行为能够主动影响到的,具体说来就是在河道两侧生活和活动的居民。本案中,溺亡者到河道游玩被淹死亡,从因果关系上看,水电站的放水行为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但是水电站运行已经多时,从时间上说,河道每天不定时的过水已经成为历史事实,它不可能每天都进行放水警示,而且从水电站的告知责任范围分析,溺亡者不在被告知范围之内。因此,对于溺亡者及家人来说这既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也是一次很无奈的意外事故。

近些年,全国范围内水电站正常生产发电排水致下游河道人身财产损失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非常多,从法院已有的判例看,绝大多数都是水电站一方胜诉,但也有水电站败诉的判决,比如2001年7月14日下午,衡东县7岁的汪阳灿和其表兄到洣米水河畔玩耍。位于上游10多公里的甘溪水电站按指令开闸泄洪致使河水陡涨,将小孩卷走并溺亡。汪阳灿父母认为是水电站开闸泄洪未作示警应负责,诉水电站,水电站败诉。也有水电站进行道义补偿的案例,比如2001年7月,尤溪流域水东水电厂下游约1公里处一10岁男孩下河游泳被正常开机发电放水冲走。死者亲属要求电站赔偿,经派出所协调,电厂给予了人道主义的象征性的补偿。

也有以水电站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为由诉讼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近年来频频被引用到河道发电排水人身财产损失案件的法律纠纷中,水电厂正常生产及按规定泄洪是否属于高危作业成为争辩的焦点。在人身财产损失案件中,原告通常以水电厂发电排水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起诉水电企业,要求法院判令水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被告水电厂则认为,《民法通则》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已作出特别规定,由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很显然《民法通则》第123条对无过错责任的承担范围作出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发电排水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七种类型,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有该项延伸或扩展的司法解释,因此判令水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二、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

库区及下游河道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事件,发生人身损失的家属以及发生财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首先把责任归咎于水电厂,采取聚众冲击水电厂厂房、办公场所等不理智的方式要求赔偿。或是上访政府向企业施压要求赔偿。另外,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一味指责水电企业。各种媒体站在同情弱者的立场对事件进行非客观报道时有出现,从负面上影响了水电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对该类纠纷,最好引导对方采取诉讼手段解决问题。本着尊重法律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去解决问题。

由于本案系个案,难以形成群体性利益诉求,对方可动员的资源不多,如果发生聚众冲击、上访政府情况,也难以持久,纠纷所起无非利益,分析双方利益所在并加以平衡,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我单位的策略就是防守,积极回应,态度诚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坚守底线。在双方对话协商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通过理性渠道解决问题。

三、建议和意见

从道义上讲,水电站建立来,如果已经发生多次类似意外事件,电厂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悲剧的连续发生。

(一)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当前河道及库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涉及水电站大坝、库区、河道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以及规范繁杂,尽管部分法律之间、条文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但从总体看,多数法律条文在对库区河道禁止性行为的认识是一致的,为水电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涉及水电企业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各类纠纷中,企业应该相信法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轻易不要采取金钱补偿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就应充分运用企业的资源,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大胆主动、理直气壮地实施维权行动。

(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杜绝河道及库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注意到,3月12日我公司向河道所在的中庙乡政府去函,请政府发出通告,提示在河道逗留有危险。由于乡政府并不是河道管理部门,我公司可要求水利、防汛、渔业、航运、环保、水土保持、矿管、旅游管理等部门应该加强各自的职能管理。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行文、通告、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相关法规,在政府管理范围内树立法规宣传牌、警示牌等,明确法律禁止行为。可在本地区的车站、广场等地做些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全宣传,防止外地不了解情况的人进入危险地区。

(三)企业内部要加强和规范河道及库区责任范围内的管理,完善各部门的责任制

为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电放水造成上下游人民生命及财产损失,为确保水工程的安全,同时掌握纠纷主动权,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的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科学意识和法律意识。

1、加强禁区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一是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对大坝禁区安全管理,每日定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建立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在划定的禁区管理范围内围筑防护墙或防护网;三是设立管理禁区标志和警示牌,在进入和可能进入禁区的入口位置,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树立警示牌,沿河护岸刷写安全警示标语;律师认为,我单位的警示牌及标语不够明确,应明示放水会导致河水猛涨的危险。四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闯入管理禁区的人员,应及时采取制止、报警等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2、加强员工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一是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教育,通过每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教育相关部门员工,应严格按上级指令和规定进行发电和水库调度,严格值班纪律和操作程序,做到依法调度,依法操作,同时在电网调度允许的情况下,开机时逐步加大发电负荷和出库流量。三是教育员工加强所有调度环节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中管理档案资料的搜集和留存。如调度指令、操作票、讯问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传单以及制作警示(碑)合同、材料清单、票据等等证据资料。在库区及河道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取证"。

3、加大水电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科学和法律意识,争取社会的支持和理解。通过对水电站上下游周边城镇、村庄居民的宣传教育,阐明水电生产特性、电网调度(机组开停机)的不定性和无规律性、河道水位变化特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宣传到位,让百姓熟悉电力生产规律,做到科学防范,知法守法,防止或减少不安全事件的发生。通过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网站等大众媒介专题播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宣传时间上,针对夏季中小学生下河游泳普遍的现象,应侧重在每年汛前和暑假前进行宣传,以增强对青少年的警示、教育的效果。

北京齐致律师所兰州分所张奋成律师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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