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局的通知,关于“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属于无效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31.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67.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80.3 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633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961元/年
六、 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29319元
2、采矿业 77717元
3、制造业 39771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 71292元
5、建筑业 38141元
6、交通、仓储、邮政 5151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9636元
8、批发和零售 39493元
9、住宿和餐饮 28920元
10、金融、保险 79909元
11、房地产业 43138元
12、租赁和商业服务 3130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5030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3928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162元
16、教育 47339元
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 4593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9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713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人/天
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关于本标准的最后一句(“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条文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原有意思的解释,其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通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于上位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通知属于下位法,两者冲突时适用上位法。所以在引用计算标准时应当适用最高法人身损害解释的规定,以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数据进行计算。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随时注意统计数据的出台,如果新的统计数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出台,那么就必须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不能依据起诉时旧的标准进行计算。譬如:甲某2012年2月发生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进行诉讼,而此时2012年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布,只能依据2011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但在辩论终结前,2012的统计数据出台了,这时甲应当以2012年的统计数据重新进行计算赔偿数额,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华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