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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庆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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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签合同务必字斟句酌
更新时间:2013-08-01

生活实践中,许多人认为“防君子不防小子”,合同审查过程中粗心大意,放松警惕。个别人正是看到对方这一弱点,利用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字句做文字游戏,以此进行“光明正大”的欺诈,许多人因此吃亏上当。

【案例

商人孔*与一家宾馆签订了5年的承包的合同。合同中的终止合同条款规定如下:当双方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经营中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变卖给酒楼。

打印合同时,孔*暗中把合同中“固定”二字改为“流动”。发包方后来发现合同被改动,要求孔*加以改正。但当时孔*正在宴请发包方领导,他一边信誓旦旦地保证,一边向发包方的领导频频敬酒。发包方本身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钱某一脸真诚,碍于面子,只是说了声“以后修改”便完事。

承包开始后,前两年生意不错,孔*赚了不少钱。但第三年起,孔*整天不务正业,利用宾馆做不正当的买卖。最令发包方不能容忍的是,孔*竟一连三年都不交租赁金。于是,发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追缴欠款。

但诉讼结束后,发包方的欠款没有追回,反到搭进去10多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按照合同规定,双方中止合同后,发包方必须买下孔*购置的装修设施、旧家具、旧电器,还要买下所谓的“流动资产”——超储的积压物资、劣质的假烟、假酒等。经法院计算,孔*的这些物品价值40多万元,而承包费一年才8万元,折抵3年承包费24万元后,发包方还应倒贴孔*16万元。发包方大叫冤枉,但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发包方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

风险评析

由合同文字引起的法律风险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设套者为了自己的私利,解释相关条款时不免有指鹿为马之嫌。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文字游戏有如下几类:

一、篡改词句

如一个科研所转让一项技术时,客户要求由甲方负责原材料与成品的化验。当时科研所应允了,在合同中这一条原为“由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负责成品的化验”,但在正式合同上却表述为“甲方负责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验”。后来科研所以此为据称其负责只提供“产品化验”而不负责“提供原材料”,客户因此遭受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玩弄标点

如一份订购蘑菇的合同,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为“无杂质,无腐烂”。草签的合同文本上表述为“无杂质、腐烂”。然而在正式合同上,供货方却将其中的“、”号故意改成“,”号,其意思立刻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当腐烂的蘑菇被商店发现,供货方则以合同上的这个条款进行推诿,这家商店有口难辩。

三、一点之差

如一个人订货时在合同的付款栏目中故意将“货到付款”写成“贷到付款”。一次酒足饭饱之后,供方的业务员看也没看就签了字,拿回去锁在保险柜里。当供货方后来派人找买方催款时,买方则以合同中这一条款为由进行搪塞。

四、玩弄歧义

如一人向另一人将所欠款5万元还清,收款方出具证明时写道“还欠款5万元”。过一段时间后,收款方便以此证明将还款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5万元。收款方认为“还”应念“hái”,是“仍然”之意;还款方则认为应念“huán”,是“归还”之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法院也难辨是非,最后只得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作出一个折衷的判决,由欠款方归还2.5万元。欠款方白白损失了2.5万元,虽然大喊冤枉,却又无可奈何。

五、表意模糊

如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售完付款”、“收货后付款”;对标的物约定为“以某公司的产品为准”、“停在某大院的汽车”等,由于在时间、质量等方面显得含混不清,这就给另一方实施欺诈提供了便利。又如以下条款:“乙方或其代理人将通过(当面、书面、电话)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任何口头指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具有对乙方的任何电话内容进行录音的权利。”这其中“立即”到底是怎样一个时间概念?十分钟、一小时、一天?甲方要通过什么样的书面方式(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才能确定所录音电话的确切时间和内容,进而才能确定该录音电话中乙方下达的口头指令到底对应的是哪一桩期货交易?由于未做出明确约定,纠纷一旦产生,合同受损方会因举证不力而陷入不利局面。

防范技巧

合同是“约定的法律”,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近年来,人们合同意识虽不断增强,但签订合同的技巧却不很在行。

一、订立合同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应注意把好文字关,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遇到有多音字、长句、有歧义句子的情形下,更应进行仔细区别并逐一核对,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审查后再签字画押,以使合同内容与本意相符。

二、取得双方负责人的亲自同意

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

三、注意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实质内容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要注意主要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一)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二)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三)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特别是施工企业,其工作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付款条款。合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象“季付”、“收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这些付款条件过于模糊,最好能够予以细化明确。

(六)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七)争议处理条款。注意约定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管辖地,应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可作为选择的争议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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