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此规定基于遗产的份额还未实际取得,还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因此不能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确定的同共财产范围为准。
如果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另外的继承诉讼已经在进行过程中,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中止离婚诉讼,等继承结束后有了确定的继承财产份额后再继续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中止离婚案件审理,涉及到的继承财产确定后可以另案再诉。
如果夫妻一方在遗产继承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无法得到遗产,其配偶当然也无法分割该继承财产。而此时的接受或是放弃继承的权利完全取决于继承人一方的意愿,而此权利是继承人一方独享的权利,配偶一方无权干涉。甚至在继承人怠于行驶继承权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也无权代为提起继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