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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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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钱赠与情人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更新时间:2013-0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前述规定,第三者接受丈夫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赠与数额较大,则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妻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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