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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淑娟律师
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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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下法定结婚年龄的界定
更新时间:2013-07-16


浅析现下法定结婚年龄的界定





尹淑娟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曾在提案中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至18周岁,人大代表的雷人提案引发网络和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面临当今社会的男女早熟现象,此结婚年龄的界定显得不再合理化,出现了“降低法定婚龄说”,减少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但这种观点有很多弊端,甚至弊大于利。随着我国逐渐国际化,东西方文化交流越来越广泛,西方的一系列制度和文化深深影响中国,法定婚龄和性解放也逐渐渗透至我国,对外来文化,我们理应吸取精华,剔除糟粕,适度提倡国外的性解放,现阶段维持目前的法定婚龄,时代变化,社会发展,为让婚姻更理智,更有意义,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以后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则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稳定。



【关键词】 婚姻、婚龄、家庭、事实婚姻



两会召开之前,各种民生问题都被放到了讨论台面,看看究竟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带代表黄细花曾提交的两会建议引起社会与网络的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她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下降,由原来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下降到18周岁。[①]她的建议抛砖引玉,再次引发众人对法定婚龄的热议,出现了“法定婚龄降低说”。



一、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界定状况



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即是结婚。[②]结婚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合意,性质是身份法上的合同,因此婚姻受法律保护,受法律约束。结婚的实质要件之一为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做出例外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的法定婚龄做了变通规定。比如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要注意的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③]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法定婚龄降低说



法定婚龄降低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定婚龄界定过高,应当适当降低,比如降低至男满二十周岁,女满十八周岁,或比如,男女均降至十八周岁,甚至有建议者认为降至16周岁,总的趋势是时代越发展,法定婚龄越应降低,目前应降低至18周岁。法定婚龄降低说的兴起依据主要体现为,现代社会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成熟较早,两性关系同过去相比较,现在更加透明和开放,而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中国史上最高的法定结婚年龄,导致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首先,降低法定婚龄至18周岁,让《婚姻法》与民法通则步调一致,更符合法制完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即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任何民事行为,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结婚也是民事行为之一,年满18周岁,完全可以考虑是否结婚。而《婚姻法》却以特殊法形式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面前,年满18周岁的人还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逻辑矛盾。虽然法定婚龄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婚姻,但这种特殊保护,从侧面反映了法律规定虽在程序上避免了冲突,却没有避免法律反映的事实上的冲突,某些程度上也限制了人权,且并没有因为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强制干预了年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



其次,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减少未婚同居的风险。现在的生活环境,广告媒体的间接渲染,大都少男少女很早就了解恋爱婚姻及家庭,早恋现象是普遍存在,一味打压只会让青少年对之更向往,如其让他们偷偷摸摸,不如给他们个名正言顺。年满18周岁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一系列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他们明白自己在做什么,结婚将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做好承受准备。降低法定婚龄,并不是提倡早婚早育,只是提供选择权,用婚姻保护两性关系的双方,恋爱之初就选择结婚,也有利于减少大龄剩男剩女的出现。



第三,降低法定婚龄,势必将生育年龄提前,生育间隔缩短, 有助于缓解老年化现象,有利于人们在四十岁之前完成子女抚养后能专心赡养老人。面临人口持续快速老化的中国,适当早婚早育还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缓解人口老化:一是适当早育本身就有降低代际年龄差的作用,使下一代成为劳动力的时间提前;二是适当早育可以发挥退休父母的余热,父母帮带可以增强年轻一代的养育能力,从而增加一些出生人口。由于法定婚龄的延迟,导致育龄不断延迟。目前,中国平均结婚年龄主要集中在25~29岁之间,年龄推迟趋势非常明显,最终导致高危妊娠比例增加,降低法定婚龄,也有利于减少高龄产妇,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优生优育。



最后,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无效婚姻的存在,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广大农村,一些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想结婚的人,为了早日结婚,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办法领取结婚证。有些人干脆就未婚同居,造成无效婚姻或者造成事实婚姻,但法律不承认不保护这种婚姻,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



三、虽然法定婚龄提前有以上诸多考虑,但也有很多的弊端,容易引发下一代人口问题、教育问题,社会资源问题离婚率问题、财产纠纷社会不和谐,为维护性关系稳定,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对婚姻的意义构成威胁。



首先,“降低法定婚龄说”将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的原因,全部归于现行的法定结婚年龄,显然是不公允的。现实中的结婚年龄推迟,剩男剩女、高龄产妇增多,与法定结婚年龄的关系并不大,如果一定要找原因,社会普遍观念认为,除了观念的转变之外,主因无疑是生活压力大。一些适婚青年为什么不尽快结婚,而成了剩男剩女,做了高龄产妇呢?其原因并非法定结婚年龄所限,有一部分是不想结婚,但更多的人是生活压力和社会现实所迫,结不起婚,甚至不敢结婚。



比如如今的社会观念认为,结婚首先要有房,甚至有的还要求有车。在城市买一套房子自然价格不菲,在农村批宅基地建房也要不少花费。相对于青年人的创造财富能力、收入水平而言,备不足这些结婚的硬件,结婚年龄自然就越推越大。现在我们说民生工程,婚姻显然也应该归于民生工程。也只有解决好了基本的民生问题,减轻了人们的生活压力,让房子不再贵,物价不再高,人人都能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不至于为了结婚硬件而奋斗终身,就算再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两周岁,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也不至于会增多。



其次,婚姻不只是一种形式,结婚意味着组建家庭,意味着将要承担全部的家庭责任和更多的社会责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婚姻是神圣的,具有明显稳定性和法的保护性特征,虽然结婚自由是每个适婚公民的权利,但正因为婚姻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建立婚姻关系后,就要对婚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结婚应当经过慎重思考,而18岁虽然已经成年,身体发育也已经成熟,但心智的成熟度,承担责任的能力大小,性格的稳定性,工作与事业的定型度均是不确定的,过早结婚,显然有些不大适合。法定婚龄的降低,只会给法带来更多的负担,增加法律成本和法律风险。



第三,法定结婚年龄如果改为18周岁,婚前同居率大大减少,但是,18周岁,晚读书的还在读高中,早的也不过刚上大学,此时结婚,尚在读书,建立婚姻关系,组织家庭,不仅对个人发展没有益处,对家庭、对社会也是弊大于利。读书阶段建立婚姻关系,就不能够全心全意地完成学业,思想和精力不可避免地要分散到夫妻双方及小家庭的生活方方面面,如果夫妻双方自身尚不能够独立,如何期望建立的小家庭能够经济独立,生活独立?就夫妻财产的这一侧面而言,除了约定财产制意外,带来的纠纷矛盾只多不减。试想,读书阶段的夫妻二人均没有资金收入,读书尚靠父母资助,结婚也需要靠父母资助,此时很难明确、完全地界定夫妻财产,父母提供的学费、生活费等等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是单方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与年轻夫妻双方?如没有明确约定,类似这些经济往来,很难像不动产房屋的归属等容易界定。如过早结婚生子,作为太年轻的父母,如何抚养和教育下一代?



第四,降低法定婚龄,可能会引发离婚率的上涨,影响社会和谐。如果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少男少女皆可结婚,虽然减少婚前同居现象,但受社会环境影响以及自身对家庭对责任观念的强弱,加上此时的青年们尚未踏入社会,甚至还未被社会塑形,经过时间和社会历练以后,难免会冲击婚姻关系,结婚过早,离婚概率越高,长此以往,势必会引发离婚率的快速上涨。虽然我国法律保护离婚自由,但闪婚闪离,既对婚姻的稳定性产生冲击,也使婚姻的法定性受到质疑,对社会和谐发展也有深远影响。



最后,降低法定婚龄,还会引发社会人口问题、教育问题、社会资源问题等。我国提倡晚婚晚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人口膨胀现在虽有好转,但仍是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自然资源有限,社会资源有限,如降低法定婚龄,势必引发早婚早育,加速人口增长,引发资源危机,危害国家甚至全球。



四,本文认为降低婚龄确实有一定的意义和好处,但总的来说这些好处并不明显,相反此举可能会造成不少社会影响。



目前的婚龄标准是与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指导思想相配合,而且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社会转型节奏快,信息更新速度快,若在人们精力最旺盛的时候,过早地组建家庭、生儿育女,对个人发展来说并无好处。现在的婚龄标准已经算比较合适,这个阶段人们的高等教育已接近完成或基本完成,个人能有一定的生活条件,也不需要依靠社会和父母去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对个人成长、对社会负担等方面都有好处。若过早结婚生育,整个人还处于心智发展、人格形成、观念成熟、生活经验积累等各方面的变化发展过程当中,这时组建家庭,可能会带来很多额外的成本。



婚前同居和低龄婚姻,其实有很多途径解决,首要的就是从观念上转变现代西方的很多观念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对性关系没有禁止,对青少年教育也很自主随性,青少年自小对婚姻看的比较神圣和敬重,对法治很崇尚,对自由很执着。他们的国家和家长并不反对青少年有性行为,也不反对结婚,但是会委婉而郑重地告知子女结婚的意义和责任。因此,即使西方结婚年龄普遍较低,但低龄婚姻却并不多见,他们可以任何年龄阶段谈恋爱,有性关系,但在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时候,不轻易结婚。在我国,由于观念的传统,和社会道德的过重宣传,需要婚姻的外罩去保护青少年的性关系和婚前同居。



现在我国普及国民素质,不久的将来,大学教育甚至也可能成为普及国民教育的一个台阶,现代社会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大学毕业后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出国留学,适婚年龄也不段地推后,社会整体适婚年龄都推后,就少有剩男剩女现象了。广大农村也将加强学习教育,随着新农村改革和农村城镇化的国策发展,更多的青少年同城市人一样接受教育,虽然仍不能避免低龄婚姻的存在,但至少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极少数的特例。



预观我国发展前景,法定婚龄降低说,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和时代步伐变迁,目前的法定婚龄,具有合理性,现阶段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可以维持,但随着社会发展,法定婚龄还应适当提高,而不是降低。网络热语“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同样,不具备结婚条件而视婚姻为儿戏的一样是耍流氓,结婚越慎重,离婚率越低,婚姻财产纠纷越少,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①] 《广州日报》 2012年3月3 A5







[②] 《外国民商法精要》 谢怀式 法律出版社







[③] 《中国法制史》 曾宪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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