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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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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出庭证人交叉询问技法初探
更新时间:2013-06-29


刑事案件出庭证人交叉询问技法初探

辩护律师角度



2013年新颁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改变了此前辩护律师仅针对控方案卷笔录进行质证的庭审模式,证人出庭作证虽没有成为刑事案件庭审的常态,但随着新制度、新规定的落实,越来越多的证人会从幕后走向前台,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辩护律师如何对出庭证人进行有效的询问、质询,通过交叉询问能否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日益成为每位辩护律师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出庭证人交叉询问的技法决定了询问、辩护的效果,充满智慧与多变的交叉询问,日益成为“克敌制胜”的法宝。

辩护律师如何才能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切实掌握对出庭证人的交叉询问技法已然显得举足轻重。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方法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

其一,庭前演练法,辩护律师庭前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细节固然是庭审交叉询问的基础。但通过对证人证言的比对、与案件其他证据的比对,找出相互矛盾、自相矛盾之处并详实列明同样不可小觑。最重要的是列明庭审发问提纲,并于庭前反复演练、商榷、修正,择其最佳。

其二,亲临现场法,诸多的刑事案件均有案发现场,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往往无法发现案件的细节性问题,无法对出庭证人尤其是目击证人进行有效发问。单纯的比对书面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远不如亲临案发现场、模拟案发过程获知的案件信息充分、有效。

辩护律师庭审交叉询问的范围无非是:其一,对案件争议事项及与争议事项相关联之事实的交叉询问;其二,对证人生理、精神状况及品格、信誉等的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庭审时如何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讯问技巧非常值得借鉴,例如:侦查机关惯用的加压型讯问法(语言刺激法、步步紧逼法)、放松型讯问法(迷惑性讯问法、突入性讯问法)等等。侦查机关对讯问、询问策略的把握已然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辩护律师在此方面应多向侦查员请教。

辩护律师庭审的交叉询问确是质疑谎言的有力武器,但对诚实证人的错误辨认是无效的,交叉询问并非万能。其亦应遵从一定的步骤与规则:其一,证人到庭后先由提请传唤方进行询问,但不得使用提示性、诱导性问题,辩护律师应随时关注公诉人作为首询问方的不当发问,一旦出现,在证人未做出回答之前必须提请审判人员制止;其二,盘问,盘问的目的在于反驳对方证言的不实之词,质疑证言的可信性,使证人陈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辩护律师在盘问中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其三,复诘,由提请传唤方对证人进行复诘,复诘范围一般限于询问、盘问过程中提及之事实,但不得在复诘中使用提示性、诱导性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力求做到询问公平性、反驳正当性、质证关联性。

冰冻千尺,非一日之寒。辩护律师的庭审交叉询问技法亦非一日之功,需要我们反复演练、揣摩、学习、实践,以期运用自如、纵横捭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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