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叶**,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西路**号****房,联系电话:13***79***1;
被告:刘**,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9号2007房,联系电话: 13***26***7。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二、双方所生儿子叶**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叶**。结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与家人共有的房屋中,与原告母亲共同居住,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家庭矛盾,动辄引起激烈争执,原告父母也经常被卷入夫妻间纠纷,造成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巨大压力,至2008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曾分别于2008年8月和2009年4月,前后两次向本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号分别为:(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2**4号、(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1**7号。但法院在两次审理过程中,均未正确审查原告提出的诉求与双方婚姻关系事实,错误、简单地认定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两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无充分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自知夫妻间感情无挽回余地,继续维持这段早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小孩并无将来的幸福可言,遂于2009年9月搬出家中,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该状况一直持续至今。为了双方今后生活的长远幸福着想,为了使小孩有一个长久安宁生活和成长的环境,为了不再因夫妻间冲突将双方家人涉入其间,原告认为有必要尽早终止这种无休止的纠纷,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妥善地处理好小孩的抚养教育等重大问题。
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起诉,请贵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现实状况,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将小孩的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一并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某
2012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