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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冠凯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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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3-06-25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叶**,男,197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西路******房,联系电话:13***79***1

被告:刘**,女,197512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92007房,联系电话: 13***26***7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二、双方所生儿子叶**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叶**。结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与家人共有的房屋中,与原告母亲共同居住,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家庭矛盾,动辄引起激烈争执,原告父母也经常被卷入夫妻间纠纷,造成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巨大压力,至2008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曾分别于20088月和20094月,前后两次向本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号分别为:(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2**4号、(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1**7号。但法院在两次审理过程中,均未正确审查原告提出的诉求与双方婚姻关系事实,错误、简单地认定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两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无充分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自知夫妻间感情无挽回余地,继续维持这段早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小孩并无将来的幸福可言,遂于20099月搬出家中,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该状况一直持续至今。为了双方今后生活的长远幸福着想,为了使小孩有一个长久安宁生活和成长的环境,为了不再因夫妻间冲突将双方家人涉入其间,原告认为有必要尽早终止这种无休止的纠纷,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妥善地处理好小孩的抚养教育等重大问题。

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起诉,请贵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现实状况,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将小孩的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一并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某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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