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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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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对企业及雇主管理风险影响及提示
更新时间:2013-05-26

20121229,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党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201351正式生效,1996712广东省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含有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扣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被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于罚款,因省人大制定的条例在立法位阶上属地方性法规。条例上述内容的规定,也是广东省从地方法规层面,对企业罚款权的明确禁止。

最早规定企业可对其员工行为处以罚款的规定,见于19824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我国最初企业形态中并没有私营经济,后来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后,劳动用工方面的立法一直没有跟上,因此在随后的实务中,很多规定都参照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法规定,该规定是我国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的唯一法律依据,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合同制员工。

2008115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依法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得我国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法规依据,即企业对员工无权进行罚款,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以上也是近年广东劳动仲裁系统的主流意见。

201351以后,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有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根据笔者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对员工迟到早退等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约束:

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对工资结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如,在工资中设置全勤奖,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

例子:例如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201351以前作法是每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300元。《条例》实施以后,可将其工资结构调整为:每月正常出勤工资2700元,全勤奖300。每次迟到10分钟内减发30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减发全勤奖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计旷工半天,减发工全勤奖150元,旷工一天减发全勤奖300元等等。

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例如:每人一次迟到X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X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例如,每月迟到一次,扣一分;早退一次,扣两分;旷工一天,扣五分,每季度或每年的提成或绩效工资以权重100分满分计算,如被扣减分数,则影响每季度或每年的提成工资或奖金的数额。

以上为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后,笔者对企业日常经营影响及对雇主风险管理的提示,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实践中设置相关制度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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