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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更新时间:2013-05-21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最高可被处7年有期徒刑。但由于法律规定笼统,怎样认定恶意欠薪、欠薪多少可以治罪等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各法院很难以上述法条为劳动者撑腰。昨日,省高院向媒体通报,我省已出台规定,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即可入刑。

欠薪虽入罪,标准不明确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施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最高法院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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