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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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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保险公司拒赔获准
更新时间:2010-12-01
事主凌晨撞车隔天报案
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保险公司拒赔获准

本报讯 凌晨开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护栏,次日才报案,保险公司以查不清事实为由拒赔。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31日凌晨1点左右,张伦驾车行至顺德区大良宝林寺后门对开路段时碰撞到路边护栏,汽车严重受损,他本人也受了伤,花去各项费用合计89819元。发生车祸后,张伦并没有报案,而是离开现场。凌晨1点45分,交警部门才接到案外人的报警电话,去现场进行勘察。2点15分左右,张伦的哥哥张辉及女友杨晓玲出现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的询问,并表示无法联系到张伦。

庭审时,张伦声称,事故发生后,其头部受伤流血,直接去了医院。

法庭调查发现,据现场报案人透露,从未见过张伦。且根据张伦移动电话的通话记录单显示,1点23分至2点55分这段时间,他与女朋友、母亲、哥哥共通话15次。2点3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警前去张伦就诊的医院了解情况时,张伦已离开医院不知去向。6月1日,张伦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6月18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由于无法查清事发时司机的精神处于何种状态,导致无法查清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认为,无法排除肇事司机存在酒后驾驶的可能,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伦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交警部门或者保险公司报案,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前往医院,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这一法定义务。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劲标 喻景鹏 曹雨轩)

■法官说法■

保险事故的疑点利益归保险人

判决后,法官周群斐对本案进行了解答。保险合同是体现最大诚信的合同,即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最大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不欺骗不隐瞒,保证全面而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故因被保险人主观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和定性,该疑点利益原则上应当由保险人享有。

本案中,张伦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首先,交警部门在对张伦的哥哥和女友进行调查时,两人声称无法联系到他,这与法院调取的张伦的通话记录明显不符;其次,交警前往医院调查时,张伦却有意避开,且其事后分别接受交警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调查时所作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从张伦病历内容"跌伤致头部疼痛、流血"来看,其就医时也向医生隐瞒了其受伤的真正原因。综上,可以认定张伦及其亲属存在明显的不诚信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发时司机的精神处于何种状态,也给保险公司正常搜集证据设置了无法挽回的障碍,故无法排除对其在驾驶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合理怀疑,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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