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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笑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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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争议调解研讨会 分享之一 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10-11-21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珠海市香洲区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部门的人员,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的看法,结合珠海市与会律师的意见和本人的观点,现把研讨会议题的内容综述如下:

----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补缴差额,此种情况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答: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必须是在因少缴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方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

例如,某劳动者月工资5000,而用人单位在申报劳动保险时,是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经鉴定为残疾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而造成了工伤待遇损失,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将此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该协议无效,因为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因此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答: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确认劳动关系。

4.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问题?

答:只要员工一直在职,单位没有未其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补缴,而没有时效问题。

5.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但为员工提供了商业保险,劳动者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机构是否支持?

答:支持。因为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商业保险,仍然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

6.对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一般如此处理?

答:仲裁机构一般只对缴纳社保的年限作出裁决;对于缴费社保的基数,则不予裁决,缴费基数应当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只将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或因少缴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争议,确定为劳动争议。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社会保险,但暂时无法明确损失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局投诉或要求处理,但具体社会保险局的处理权限及程序为何,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而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又通常采取一种消极的应对态度,在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很少会主动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检查,更很少会对未足额缴社保的情况进行检查。而相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言,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是更为普遍的,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如何维权,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而成为一个盲点。

虽然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因为未足额缴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案件,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但有一些是暂时没有办法来计算损失的,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只有在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才会因少缴社保而造成少领养老金的情况,而这时,劳动者可能早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甚至已经换了几家公司工作,那么,对因原单位未足额缴社保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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