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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也可能免除刑罚 酒精含量是量刑主要标准
更新时间:2013-04-09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通讯员越法宣报道:

14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举行了危险驾驶罪专项宣判会,对9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9件案件中,9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1.4mg/100ml,最高的达221.8mg/100ml。被告人的量刑最轻的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最重的是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越秀区法院透露,自5月26日受理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第一宗危险驾驶案至今共审结此类案件37件,37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官表示,从醉驾案件来看,超过一半的醉驾者都在30岁以下,凌晨0点至2点为醉酒驾车高发期,醉驾者职业以自由职业为主,大部分人都知道"醉驾入刑",但凌晨酒后开车过程中,都存在侥幸心理。

酒精含量是量刑主要标准

被告项某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mg/l00ml,在9名被告中最低,但仍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多次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节,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次审判量刑最轻的被告谭某经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89.4mg/100ml,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鉴于谭某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单某经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221.8mg/100ml,在9名被告中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喝酒后在道路上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单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事故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被告人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醉驾也有可能免除刑罚

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另外,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2011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略高于今天判决的项某。虽然二被告人均是刚刚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且未发生事故,但被告人池某酒后驾车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被告人池某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而被告人项某,虽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mg/l00ml,低于送女儿看病的池某,但其曾有过违章停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轻微交通违法记录且未处理的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

杨辉、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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