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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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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法制课上的讲座提纲
更新时间:2013-03-30

在平昌县坦溪小学教职工法制课上的讲座提纲

主讲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忠

一、引言部分 感谢坦溪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校方的认真组织…… 简介自己……

二、摘要或导语部分

1、法制与法治不能混淆。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法治和实质意义法治的两者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

2、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真正涵义是什么?是谁在胡乱使用和谐社会这个用语,导致普通错误使用?

3、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究竟指的什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是正常的法治环境。 注意:政策>一切是不正常的法治环境。

4、民事争议主要解决方式:和解、诉讼。

三、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

最先适用《民法通则》133条,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时有认为在校脱离了监护,学校就应当承担监护人之责。《民法通则》160条认为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给予适当赔偿(带有主观性不可操作性)。甚至界定了学校责任为学生家门至学校路程及整个在校期间。

后来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毕竟是教育部规章,具体实施困难。出台(200320号《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承担过错相适应责任。最后201071日实施《侵权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应理解全责),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相对免责)。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相对全部责任)。第40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能部分、可能全部责任,相对定责)。

问题提出:

1、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55条①有行为能力;②意思真实;③内容合法这是指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政,10岁以下无,6岁以下幼儿,6-10岁儿童

1016岁限 1018岁限 大于18岁完全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与西方不同,有的23岁,有25岁。

我国114岁生日当日无 1418岁相对 1416岁特殊8种情形刑责。

2、什么是侵权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行为导致后果而产生的责任。实际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由、监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3、校内侵权责任常见情况

a.教师→学生(简称教师行为对学生伤害)

①语言粗劣 例证……

②行为 教育方式不当行为→民事责任

师德败坏行为→刑事责任、民事行为→例证……

③安全注意义务→马鞍小学两学生打架,三天后死亡

b.学生行为→教师处置不当,造成学生伤害

①语言、思想沟通简单粗暴,教师处置不当,特别留守儿童(例某中学生早恋事件)

②对学生反常行为不细心追查导致后果(例证……)

③对学生正常行为管制不尽责→例证某校体育课竞击伤害案

c.学校设施→学生造成学生伤害

①危楼、危舍

②设施存在隐患

③保护设施不健全(公部2009.11.20令)→配置、安装

④意外事件(例证焦点访谈某小校踩踏事件)→尽责

d.第三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

①第三人人为行为 人为行为 尽管、教义务→免责

未尽管、教义务→担责

②第三人物为行为

③第三人动物行为

④意外事件(狂犬、蛇)

在校期间在校外 尽管、教义务→免责

未尽管、教义务→担责

非在校期间→免责

e.学生自己行为造成伤害

1)在校期间

①伤害他人

②与他人伤害他人

③被他人伤害

④自伤、自杀

学校未尽管、教育义务要担责,含全担责或部分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加强巡查、监管、清查

2)非在校期间

①伤害他人

②与他人伤达他人

③被他人伤害

④自伤、自杀

监护人承担或自担

f.教师伤害责任问题

①因公被同事伤害→不一定认为工伤,相反还受处罚

②因公被第三人伤害→一定认工伤但要区别原因

③直接因公伤害→当然工伤

④因公违章→如无证驾车、搭乘有偿或无偿交通工具,不一定认工伤

⑤因私伤害:被第三人伤;自伤;被同事伤(如与同事争打)应处罚

4、对责任承担适用法律问题

a.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11种担责,第126种免责和134种相对免责,不是法院处断的必适依据,仅仅是参考。

b.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意见》、《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5、责任承担类型

a.全部责任→幼儿园烫伤,教师不在(例证……)

b.补充责任→虽该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能全承担或不能承担

c.过错相应责任(例证某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果)

d.行政、刑事责任

e.学校有权利对有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进行追偿

6、安全责任防止

学生:

①规范教师行为

②制度约束

③措施软、硬件到位

④举证责任→注意勿一旦发生事故就自认为很正确的处置,要分人说话办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先报告,再抢救,报告是给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抢救要就近及时,尽量选择就近且条件较好的机构。

教师:

①自身安全防范

②自身语言行为规范

③自身师德修养提高

④对自己、对学生安全这根弦不能松

五、结语 法治建设中的法律意识

①认识到法制不完善、不健全,有的不是法,是政策宣示(要分辩那些是政策宣示条款)

②认识到倡导公平、正义不正常现象(素质影响判断)

③认识到法律始终保护弱势

④认识到法律职业不正常的混乱现象,不是随便那个人都是律师

⑤认识到教师做好本职工作应有随附义务是教师天职

⑥认识到自己虽放弃权利,后人不会放弃权利

最后:感谢到会各位老师在校对安全防范的辛勤工作,感谢各位对孙校长工作的支持,再次感谢党委、政府对学校工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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