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1、 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XXXXXX2009年 9月21日作出(2009)海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xxxxx元。
2、 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海淀区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 9月21日作出(2009)海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欠款xxxx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xx元,诉讼保全费xxxxx元,合计xxxx元由被申请人担负。现该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