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缪宝富律师
江苏-南通
从业39年 主办律师
140
好评人数
386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俞准山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不起历史检验
更新时间:2010-08-20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俞准山交通肇事一案,经过2010年7月30日恢复审理后的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的侦查程序出现10处非正常现象,如果以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俞准山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不起历史检验。 10个方面的非正常现象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具体事实如下:

一个方面的重要证据被篡改、伪造。

指的是延期审理期间调取医疗单位的丛田尤的病历经过篡改和伪造。案发后侦查机关既然搜集了病历资料送交所谓鉴定机构鉴定,又有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在场,在鉴定机构摘抄后却没有保全证据而放任医疗机构一而再地篡改病史,丛田尤就医病史资料的重要内容竟然出现三种不同的版本。比如①最先摘抄的病历记载2009年2月9日晚20:30分左右,丛田尤"血压下降至84/48mmHg,心率112次/分,现在摘抄的病历记载当日晚20:30分左右丛田尢"血压下降至78/48mmHg,无心率记载;②原来摘抄的病历记载丛田尤于2月10日7: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在摘抄的病历记裁丛田尤的死亡时间为2月10日7:20分;③现在的文证审查鉴定书摘抄的所谓病程记录2月9日23:30 "BP78/48 mmHg"和20:30分 "急诊血糖>40mmo1L"的内容没有出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调取丛田尤治疗过程中的真实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请问最初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和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时摘抄的丛田尤原始病历现在何处?

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被毁灭。

(一)毁灭了当时给丛田尤输液、输血、注射的器械和药物等实物证据。2009年2月10日丛田尤死亡时明确是外伤和糖尿病,出院证明写得清清楚楚,丛田尤亲属与医疗单位发生激烈冲突,并强烈要求封存当时给丛田尤输液、输血、注射的器械和药物等实物,人命关天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界入案件调查竟然放任医疗机构销毁了上述证据。

(二)是丛田尤的尸体在没有取得有效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被要求火化毁灭证据。既然当时丛田尤非正常死亡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丛田尤尸体交给没有鉴定资质的南通大学医学院对丛田尤尸体进行解剖,竟然被火化毁灭证据。

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说清楚。

(一)侦查机关于2009年8月12日和同年9月2日从南通大学医学院取回的丛田尤的脏器,既没有在侦查期间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室病理检验,也未能在延期审理期间提供重新鉴定,该物证现在何处?没有说清楚。

(二)是2009年8月25日从南通大学取回所谓脏器次日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室病理检验至同年10月21日取回,并将其鉴定结果作为本案的证据,这到底是谁的脏器?没有说清楚。

(三)丛田尤肋骨骨折的形成原因没有说清楚。根据现有病历记载,丛田尤主诉头部及右侧上下肢受伤,X线诊断右股骨、腓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我们虽然是外行,即使对本案的病史资料真假有争议,但对当时经过仪器检查的伤情还是客观的,因为仪器没有思想,而在尸体解剖后发现右第2、8肋骨骨折,不能排除肋骨骨折系医务人员检查过程中胸部按压所致。

四个重要方面的严重混乱。

(一)委托鉴定的时间记载混乱。案发后除于2009年2月10日委托南通大学医学院鉴定之外,分别于2009年2月9日、2月10日、5月20日、6月15日四次委托本案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作出三份鉴定,前后相互矛盾,委托在前的后做鉴定,委托在后的先做鉴定,甚至2月9日丛田尤的人还没有死亡而提前1天委托鉴定。

(二)委托的鉴定机构混乱。丛田尤死亡后当天,弄不清楚侦查部门到底委托了两个鉴定机构还是一个鉴定机构对丛田尤尸体进行解除剖,搞不清楚当时到底是一方解剖还是共同解剖?南通大学医学院的鉴定书上记载如东县公安局的法医是在场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一会儿是文证审查,一会儿作为解剖人员作出尸体检验意见书,侦查机关和鉴定人员随意性太大,使我们无法相信事件的客观性。

(三)鉴定结果混乱。开始的三份结论为糖尿病在丛田尤死亡过程中存在促进作用,最终死于创伤性休克,最后一份结论为丛田尤死于肺脂肪栓塞。甚至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用伪造的病历和无效的结论也能得出起诉书所需要的结论。

(四)起诉意见与证据形成的先后顺序混乱。主要体现在本案鉴定结论等相关重要证据是根据起诉意见的需要而形成,例如本案系2009年3月30日立案侦查至同年10月3日结案,2009年10月2日的写好了起诉意见书,2009年10月22日的才根据需要作出了所谓丛田尤死于肺脂肪栓塞的鉴定结论,病历也是根据丛田尤死于肺脂肪栓塞的鉴定结论和起诉意见书之后形成。

还有很多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现象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我认为本案虽说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但必竟后来死了人,人命关天,几乎每个环节都出现了不能原谅的问题,如果根据起诉书定案其后果不堪设想。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以上补充意见,望能够采纳。

辩护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8月3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缪宝富律师
您可以咨询缪宝富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865 人 | 江苏-南通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