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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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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法律的真空地带
更新时间:2010-07-16

接到一起案子。案情如下:
A承包了B污水处理厂工程。并将其中的挖土工程分包给了C。工程完工后经结算,B欠A工程款360690元,而A又欠C材料款和租金160000元。2007年11月27日,A书面委托E(A的弟弟)、F(C的工地负责人)起诉B还款。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由B支付A工程款364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160000元于2008年2月3日从B账上汇到C账上。C把属于A的87300元交给F。但F只给了E47300元,另40000元至今未交付给E。第二次204000元于2008年5月22日汇到C帐上。C将属于A的107700元交给F。但F拿到这笔钱后未交给E便不知所踪。
基本案情如上。在该案中,A委托E、F代为收款,但F在拿到钱后拒不交还,严重侵犯了A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占罪。
写到这里,看官们会问,这不就是个简单的侵占罪嘛,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直接向法院立案处理不就行了。但是问题就出在这里,以该案的情况,在法院根本就立不了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在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不予立案。作为办案律师,我向法院立案庭打过电话,立案庭的法官还振振有词的教育了我一番:刑事案件怎么能缺席判决呢,没有找到被告人法院肯定不会受理的。好家伙,法院不受理,俺就找到公安机关,心想人民警察总该管了吧。哪里知道人民警察也不管。侵占罪,明摆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嘛,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找法院去。警察同志说得句句在理:不是我们不管,而是法律没有赋予我们管辖权,公安机关处理这种案子没有法律依据。
写到这里,就要切入本文的主题了:即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侵占罪的处理程序存在重大真空,不利于保护被侵占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侵占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是难以找出具体侵占人的。而公安机关要想介入此类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试想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单凭个人之力是无法找到侵占人的;要想找到侵占人,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但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旦公安机关介入,就存在一个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被侵占人的报案,也介入到此类案件中。但往往由于关系到这种介入是否合法的问题,办起案来不但束缚手脚,而且有时十分尴尬。
正因为如此,对侵占罪案件完全采取自诉有诸多的不便。但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对侵占罪提起公诉,完全取决于当地的法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提交检察院,而检察院能否提起公诉则完全取决于法院是否受理。据我了解,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由于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检察机关自然也就不能接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此类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侵占报案时,一般也不会受理。
综上,作为办案律师,在遇到此类棘手的案子时,也会手足失措,同时还得忍受当事人的责问。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保护被侵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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