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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旁腺损害医疗损害鉴定的陈述意见
更新时间:2013-01-22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医学会的各位领导:
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医疗鉴定工作办公室《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的要求,我们作为患方的代表,出席今天由上海市医学会和各位鉴定专家主持召开的付某某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会。依照鉴定程序的要求,我方根据医疗损害发生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医学科学知识提出下列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审议,并对此医疗损害案件作出客观、公平、科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

一、基本诊疗过程

2011516,患者付某某,女,49岁,因发现双侧颈部肿块2月余,慕名专程从老家到上海,经有关专家介绍,到医方处求治。入院诊断为双侧甲状腺肿块性质待定。经术前检查,患者心、肺,肝、肾功能,以及血象、血生化都正常,未发现除颈部肿块以外的任何异常。20115 18日上午,医方给患者实施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峡部切除术。术中冰冻及术后病理诊断均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根据手术记录,患者右侧甲状腺的90%及峡部,左侧甲状腺的70%被切除。整个切开、分离、结扎、切除的手术过程畅快淋漓,手术过程十分顺利。术后第一天下午4时许,患者突然感觉手足麻木,进而手成爪形,五官聚拢,上肢及上半身不断发生抽搐。5时,急查血电解质,并连续静脉推注10%葡萄糖酸钙20ml,6时,血钙浓度为1.83mmol/L,5月23,查甲状旁腺激素(PTH)报告为4.08pg/ml

在此期间,患者多次发生面部及手和上肢的抽搐。从519日到5 25日出院,医方天天给患者静脉注射葡萄糖酸钙,并给予口服盖三醇、钙尔奇,经过治疗,抽搐症状缓解。直到出院,医方也没有向患者说明已经发生的医疗损害,出院小结记录是这样描述的,合并症:无。出院医嘱:术后2周复查甲状腺功能,如发现口角麻木,抽搐等情况,请至就近医院治疗,不适随访。治疗结果:治愈。丝毫也没有提醒患者存在甲状旁腺损害和需要长期服用钙制剂和定期复查血钙和血PTH。患者出院后,仍和医方保持着联系,根据医方手术医师的口头医嘱,为防止出现抽搐等低血钙症状,刚出院的前几个月,定期到医院静脉注射葡萄糖酸钙。并长期不间断服用钙尔奇、骨化醇。当地医院在问明原由后,告之,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且长时间静脉注射钙剂可能诱发很多潜在危险。从20122月起, 患者住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多次检查血钙浓度和相关检查,根据化验数据,在医生的指导下,调整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的用法和用量。本地医院对患者的主要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为弄清患者甲状旁腺功能减低的原因、程度和责任,患者于今年4月向本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了相关司法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所的要求,到武汉同济医院对病变部位进行了同位素扫描,其鉴定结论为医方对患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二级丙等。负全部责任。在患方将此医疗纠纷诉讼至法院后,医方提出要求,对此医疗纠纷提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患方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并相信在坐的鉴定专家一定能出于公心,对此医疗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技术鉴定。

二、患方对此医疗纠纷的基本看法

患者认为,医方在为患方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过错。第一、医方对患方的结节性甲状腺肿的治疗不符合现行的治疗规范术前检查不充分,应该检查项目没有检查,手术切除范围过大,人为的造成了术后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第二、手术切除了甲状旁腺或损害其血供,人为的造成了患方的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构成严重的医疗损害。根据结节性甲状腺肿进行甲状腺手术的规范,手术者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避免损伤甲状旁腺。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结扎甲状腺下动脉,要尽量离开腺体背面,靠近颈总动脉结扎甲状腺下动脉主干。这样,不但可避免损伤喉返神经,且使甲状腺下动脉的分支仍与喉部、气管、咽部、食管的动脉分支相互保持吻合,不致影响切除后甲状腺残留部分和甲状旁腺的血液供应。医方的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对血管处理的记录也不详尽。以上事实表明,医方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患者认为,医方手术中操作不当,将患者甲状旁腺切除或不可逆损伤导致患者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虽经治疗,但只能是部分替代,维持正常生理功能之必需的甲状旁腺功能已不可能恢复,终身存在药物依赖,一旦停药,如发生喉头痉挛,将导致窒息,后果不堪想象。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患者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入院前,也不存在颈部手术史。术前2011517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31mml/L,属于正常值(2.02-2.60mm/L)范围。术后第一天就出现低钙的一系列临床表现,并由血生化检验所证实,PHT值也明显下降,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另外,患者也不存在异位甲状旁腺的可能。其客观证据和理由为,手术记录和术后的病理标本都没有提到和发现异位甲状旁腺的记录和报告。因此可以认定,医方对患者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该过错给患者造成了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且终身不能治愈的,严重机体功能调节障碍,行为和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医方医疗行为过错明显,后果严重,因果关系直接,完全符合医疗损害的构成,且对患者今生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影响,医方对此负有全部的责任。患方恳请各位专家面对客观事实,对此医疗事件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以上陈述,提请各位专家审议,希望予以采纳。

陈述人 :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晓春

说明:该医疗纠纷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医疗损害,(患者的甲旁腺功能在术后有所恢复)。医院负主要责任,经调解医院赔偿近三十万元。

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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