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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金林律师
福建-三明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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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终裁?
更新时间:2013-01-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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