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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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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六大诉权
更新时间:2013-04-11

股东诉权
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②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撤销决议诉讼

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④其他诉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股权回购请求诉权会计帐簿查阅请求
之诉

A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

条件: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②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除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
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股权收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
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知情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程序:
第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公司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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