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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律师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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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10-05-07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具体说来,就是各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专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可能对人身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无论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车辆有保险的话,同时,还要向保险机构报险。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说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 2007年11月2日,李强委托张伟到某地购买电视,返回时,正好碰到本村在某地办事的赵高,于是李强和张伟就搭赵高的卡车返回。由于天黑,赵高又没及时开大灯。途中碰撞路边骑自行车的史册,由于急刹车使张伟从车上掉了下来,造成脑出血。当时,四人均未报案,私下解决。赵高拿出6000作为史册的医疗费(已了结),李强拿出20000作为张伟的医疗费,后张伟落下终身残疾,给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事隔一年后,张伟又向赵高提出负担医疗费,赵高不服。 在本案中,四人均未报案,而是私下解决。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解决方式。虽然事隔一年多了,但还是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分清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爱伤者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无法预付或拒绝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因此,赵高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预付张伟和史册的医疗费。待责任认定出来后,再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在事故科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或不愿让事故科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值的一提的是,本案当事人李强委托张伟购买电视的行为与张伟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伟是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强对张伟的生命健康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张伟的医疗费和其它费用。此外,虽赵高的车还上着交强险和三者险,但因没有及时报案和报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来负担赵高的赔偿责任,却只能都由赵高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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